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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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现印发《绍兴市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完善救灾救济工作体制,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政府保障的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社会化和法制化的原则。
第三条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依据是上年度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实际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1997年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年人均1000元。今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两年确定一次,由市民政局根据统计局提供的城区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与市财政局、区政府、开发委磋商后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民政局具体实施。
第四条保障救助资金实行财政投入,多方筹集,分级负担的办法落实。各乡镇应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扶贫帮困、社会救济工作,鼓励保障对象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提倡邻里互助。
第五条凡城区农村常住人口中(不含暂住人口)因病、因灾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生活水平低于保障线的人员均为本办法的保障范围。
第六条救助对象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以家庭为单位,年人均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2、因无法抗拒的自身原因和外部因素造成家庭成员平均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救助对象:
1、有劳动能力而又不自食其力者;
2、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按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
3、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
4、有子女但不承担赡养义务的人员和家庭;
5、违反《婚姻法》、《收养法》和《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件》的人员和家庭。
第八条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收计算方法采用农村住户统计调查方法,其计算范围为:
1、农作物、经济作物、蔬菜、林果、畜禽饲养等种养业扣除成本后的收入;
2、家庭成员中从事劳务、经商、务工等的收入;
3、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读书或当艺徒的,其奖学金、津贴等收入;
4、接受亲属赡养馈赠、社会救济(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费不计)、捐赠等转移性收入;
5、财产性收入;
家庭成员数按《婚姻法》有关家庭关系的规定计算,其直系亲属虽已分居,但确定实际收入时应合并计算。
第九条市、城区乡(镇)分别建立保障救助资金,按上年度救助人数和金额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冲抵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条城区农村常住人员的保障救助资金实行分级承担:市承担50%,乡(镇)承担50%.由乡(镇)承担的保障金列入乡(镇)年度财政预算。乡(镇)、村承担的比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保障救助对象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
第十二条发放保障金要坚持政策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救助金额公开,并由村委会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市、乡(镇)、村对保障对象应建档立卡,实行规范化管理,资金使用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乡镇的资金管理发放要定期进行检查、审计。
第十四条城区乡(镇)常住人员符合救助条件和要求救助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绍兴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由村委会核实并签署意见,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报市民政局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发给《绍兴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十五条城区农村保障制度采用“救助法”。即:根据801-1000元、601-800元、600元以下划分三个收入档次确定人年救助200元、400元、700元三个标准,保障家庭实发救济金=人年救助档次标准*家庭人口数。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及其收入情况,不得隐瞒虚报,不得冒领救助金。凡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家庭人均年收已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及时收回《绍兴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核销。
第十七条乡(镇)负担部分资金应分别根据发放时间提前到位,即上半年在5月底、下半年在11月底前划入专户。市负担部门由市财政划拨到市民政局,再由市民政局下拨到各乡(镇)。保障金每半年发放一次,上半年为6月,下半年为12月。保障对象凭《绍兴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领取。
第十八条保障对象每年审核一次,每年第一季度为审核发证时间,一般情况下中途不补办手续。
第十九条保障对象凭《绍兴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减免集资款、统筹费用;
2、保障对象未成年子女入学就读的减免入托费、学杂费;
3、司法机关对保障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减免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
4、保障对象到本乡(镇)卫生院求医,减免挂号费、注射费、输液费等;
5、各乡(镇)、村应优先安排和推荐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乡(镇)、村办企业就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8]《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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