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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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风险提示的通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为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时维护合法权益,经研究制定《劳动争议仲裁风险提示》。现印发给你们,由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制后送给案件当事人,原《举证须知》不再使用。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劳动争议仲裁风险提示一、申诉人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诉。“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超过60日提出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超过60日且无正当事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申诉人不适当或被诉人名称不符、地址不清等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法寄送法律文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有上述情况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驳回申诉。
申诉书中的请求事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其补充修改;拒绝修改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有上述情况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不符合要求的申诉。
对于没有事实依据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以及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请求,当事人应当承担败诉责任。
五、申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仲裁费用。申请减缓免仲裁费用的必须符合政策规定并书面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预缴或者在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后仍未预缴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在庭审中途擅自退庭的,对申诉人按自动撤诉处理;对被诉人按缺席仲裁处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变更工作岗位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
当事人提供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当事人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又无法查证或者无须查证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九、当事人和仲裁参与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按《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四章罚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1)故意伪造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2)故意毁灭证据的;
(3)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