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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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细则出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这一办法,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办法明确了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计算转移资金的方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程序,以及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等。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今年我市已有1.5万名农民工退保
明年不再办退保,离开时将发养老保险“存折”
从明年起,我市将不再办理农民工退保手续,农民工离开我市时将发给养老保险“存折”,再就业时可凭此继续参保。
昨天,在我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记者见到了来自安徽的农民工林辉,他来办理退保手续。
林辉说,他来南京打工已经3年,一直缴着社保。过完年他打算到妻子的老家山东打工,但在南京缴的这份养老保险,却无法在山东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于是他选择了退保。
林辉说:“退保只能拿到个人账户上的4320元,单位帮我缴的1万多元就拿不到了。而且退休后,也无法享受这3年的养老保险待遇。但是我到山东打工,不可能每月回来缴费,不退保,这4320元也没了。”
市社保征缴管理中心副主任吴尚云介绍,由于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全国范围内转接不畅,不同地区、不同时段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造成农民工退保现象比较普遍。今年以来,我市已有近1.5万名农民工退保,平均每月1200余人。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释读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外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外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外地的每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
2.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原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各项手续。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