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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拟条款侵害劳动者权利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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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愚钝 浏览量:02023-03-04 14: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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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部分不诚信的用人单位利用自身管理优势,以结算工资、开具离职证明等为条件,或利用劳动者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薄弱等,要求劳动者签署包含有“所有纠纷一次性解决”、“各项费用已全部结清”等条款的离职协议,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思,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以下由树图网编辑为你介绍相关维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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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用人单位自拟条款侵害劳动者权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实践中,若可证实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签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行为,上述协议或相关条款会被仲裁机构及法院认定为无效。

虽不存在上述情形,但劳动者对上述协议的内容、性质存在重大误解,或上述协议严重排除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的,则在当事人请求下,仲裁机构或法院也可撤销协议或相关条款。

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的胡高崇法官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维护权益:

一是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并要求支付赔偿金;

二是主张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

上述法律规定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但也由此而导致大量“循环诉讼”情形的出现。

有劳动者每半年即向用人单位索要一次工资报酬,人为增加了诉累;有的甚至在入职新用人单位后,仍然主张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以藉此索要劳动报酬、谋取不当利益。这种行为有失诚信和公允,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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