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的产假与普通女工的产假是一样的,都为九十八天。具体的时间规定我们可以通过查看相关法律进行了解。那么,护士产假几个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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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产假几个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护士产假98天,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不可以提前一个月休。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女性职工可以享有预产期的前十五天请假,公司不得因此而辞退女职工或降级岗位,女职工的津贴可以由社保等生育险作为一定的补助,此外女职工的产假可以延长到九十八天。如果需要提前一个月休产假,可与公司商定,或者向公司批准请事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因此产前15天不能按照产前假支付工资,而应该按照产假标准支付工资。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或者等于女职工的平均工资的,则女职工只能拿到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同时得到。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平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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