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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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完产假不让工作违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某制药厂女职工岳某,于2006年参加工作,并与该厂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厂里规定休产假4个月。当她上班时,原来的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本部门领导不予安排工作。岳某认为,自己与单位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规定休产假,单位不安排工作,就等于终止劳动合同。她多次找领导要求安排工作,但是,厂里一直没有安排。岳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劳动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该厂虽然没有解除与岳某的劳动合同,但是不安排工作,不保障女职工的基本权利,其性质和解除劳动合同是一致的。因此,应予以纠正。
(1)《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规定,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
(3)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4)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伤残程度为1~6级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过,伤残程度为5或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5]《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