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要谨慎续订合同要考虑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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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年底,记者从北京市劳动局了解到,每到年终和第四季度时节,都是劳动合同终止及续订数量集中的时段,往往容易集中引发劳动纠纷。因此,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有必要对及时做好终止及续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引起足够的注意。为此,有关人士提醒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应该在年底续订劳动合同时,注意以下几个类型的问题。
■类型一:终止劳动合同要谨慎从事
周某2000年大学毕业后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2年12月底。转眼二年过去了,2002年11月他曾向公司人事部经理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人事部经理答复说,总经理出差还没有回来,等回来后再答复。经理回来后,也一直没有答复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年底他提出请探亲假20天。这时公司经理说,他的合同早已到期,公司从即日起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第二天,人事部经理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交给他,要求他马上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但他未做答复,就回了老家。新年后他回到公司上班,人事经理对他说,你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你不用来公司上班了。他随即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局有关负责人分析,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是终止劳动合同还是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是无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此规定为确定性规范,用人单位未按此规定执行,不仅违反了政府规章,而且还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承担责任,即“……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与职工办理有关劳动合同的手续。其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届满前,在劳动合同文本中做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文字记载,详细说明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的类型、终止条件及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事项;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不可随意由别人代替,否则极易引发因劳动合同效力问题的劳动争议。在该案中,周某与公司显然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无权单方面终止或者解除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他的要求应当与其续订至少1年的劳动合同。
■类型二:续订劳动合同要考虑周全
孙某在某单位工作了11年,年初单位觉得他患有肺病,以此拒绝和他续签劳动合同。并且利用他治病急需用钱,以不退还保证金迫使他主动提出辞职。为此,他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另一个案子是,小于毕业后在某单位工作了整1年,年底续签合同时,他发现单位在合同中规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他觉得自己在这里已经工作了一年,已经是正式员工再有试用期对自己很不公平,所以向单位提出交涉,单位答复的是他仍然算是新员工,为保证能适应工作岗位必须试用。因此,小于提出劳动仲裁。
劳动法专家左祥琦说,这些案例都是年底续订劳动合同时比较普遍存在的纠纷。首先,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续签
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在这个企业是否工作十年以上了,如果是十年以上,你有权要求企业跟你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也要注意试用期,如果是新入职的员工,应当知道国家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但是在续订合同的时候,规定一律不许有试用期,因为劳动者在企业已经履行过了劳动合同。而且还要提醒注意的是,在原来跟企业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过的纠纷,可以要求企业把这些问题写在合同中,双方有一个明确的事先约定,免得再出现同样的问题。
最后,劳动法专家提醒劳动者年底年初的时候,劳动争议比较多。一般反映在以下几个问题上:第一,年底年初有员工离开,解除合同方面的争议就比较多。第二,年底年初的时候,关于待遇问题争议比较多。比如说反映在年终双薪上,还有年终的奖金奖励上,以及各种假期上。第三,加班。年终的时候,有些企业说今年加的班明年就作废了,也不给补偿。第四,关于工资的争议特别多。有一些企业平常就拖欠职工工资,一年下来,到了年关了,仍然不给大家支付足额工资。再有就是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转过年来以后,有些企业以前没有给职工缴纳保险,年初的时候可能想重新打鼓另开张,在新的一年中给职工交保险。但是按照社会保险的规定,交保险的时候应该把员工以前未交保险的年份和月份补齐。
[1]《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十条
[2]《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