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减少劳动争议发生,劳动部门将《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七)》于近日向社会公布。对涉及劳动争议处理的19个问题,作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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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劳动争议处理细节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临时劳动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条款执行;终止临时劳动协议的,不支付就业补助金。
答:劳动者自接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受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减免仲裁费。
1、本人或家庭成员享受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一年以上的;
3、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答:应当受理。因用人单位原因使劳动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答:应当列主管分公司、驻津办事处的法人单位为被诉人,金融机构除外。
答:经济补偿金月标准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工资确定。
答: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发布前,就业补助金下限标准按已发布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参照每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予以裁决。
答:当事人应在庭审辩论前向仲裁庭提交有关证据,仲裁庭认为需要庭后补证的,应自仲裁庭提出补证之日起五日内提供。
答: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与用人单位签有协议的人员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可以受理,按双方协议约定处理。
答:部分申诉人申请撤诉的,应按撤诉处理。其余申诉人符合集体争议受理条件的,仍按集体争议处理;不符合集体争议受理条件的,按个人劳动争议分别处理。
答:申诉人可以在第一次劳动仲裁庭庭审调查前增加或变更申诉请求。以后再有增加或变更申诉请求的另案处理。
十一、当事人开庭迟到,如何处理?
答:无正当理由,未经仲裁庭许可,开庭30分钟之后未到庭,视为缺席。
十二、用人单位在岗职工在取保候审期间,劳动关系及报酬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安排工作,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确实无法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能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三、职工工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如用人单位无规定的,可参照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执行。用人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过低,劳动仲裁部门可参照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进行裁决。
十四、用人单位拖延或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医疗费报销手续的,劳动者申请仲裁是否受理?如何处理?
答:应当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裁决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工伤医疗费报销手续。
十五、因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生争议,是否受理?
答:因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十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及死亡职工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如何确定当事人?
答:死亡职工有法定代理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死亡职工没有法定代理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为死亡职工指定代理人。
十七、连续性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引起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如何掌握?
答: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之内申请仲裁。《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五)〉的通知》中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十八、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期间,律师能否查阅案卷?
答: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律师可以查阅案卷,但不允许复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开具证明。
十九、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能否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依据?
答:可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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