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看似相近,却大不相同,这一字之差引来了一场纷争。昨日记者从金水区法院获悉这样一字之差引发的官司:曾在河南省医药公司工作的兰先生将自己的老东家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元,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9428元。 职工:我是被强迫签的“劳务用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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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应聘需分清劳动与劳务合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工作了好几年,不就图个安稳日子吗?连三金保障都没有,哪有什么安稳可言?”兰先生说,“当初是他们强迫我签的‘劳务用工协议’”。
单位:我们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兰先生的诉讼,被告辩称,他们单位与原告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当初我们与兰龙曾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了提供劳务的内容、劳务报酬的标准以及社会保险的办理方式。”并没有法律、法规强制要求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务关系存续期间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劳务合同上也没有约定被告要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我们与他就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当然不用为他交养老保险、社会保险。”
听完被告代理人的这一说法,原告反应强烈。原告律师称,这是以劳务之名行劳动之实,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原告当庭申请追加诉讼请求,法庭宣布休庭。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晚报提醒:应聘分清“劳动”与“劳务”
临近毕业,高校应届毕业生正奔走于大小招聘会中。新一轮求职应聘的热潮即将到来。法律界人士提醒您,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时,分清“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差别,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同却是一种民事合同,是受《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是不能享受劳保待遇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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