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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例外是怎样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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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保密性较强的行业通常都会与员工约定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存在例外情形,比如未签订书面协议,未支付竞业禁止补偿等。下面是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竞业禁止例外是怎样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树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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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竞业禁止例外是怎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竞业禁止例外是怎样

情形一:不掌握商业秘密

案例回放:胡女士2009年7月大学毕业后进入华网公司从事文秘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胡女士在从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不能在公司所属行业内从事同类工作。2010年7月,胡女士因薪资待遇问题离职,并在该行业另一家公司谋得一份文秘工作。华网公司得知后,便以胡女士违反竞业禁止条款为由,将胡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胡女士支付巨额违约金并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女士作为公司普通的文秘人员,并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没有对胡女士进行竞业禁止限制的必要,故法院驳回了华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只有掌握了公司秘密、可能利用这些秘密与公司竞争的人员,才有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必要,而不是所有职员都要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即使已经签订了竞业禁止条款,如果义务人没有掌握相关的商业秘密,即丧失了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基础,已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也当然失效。

情形二:未签订书面协议

案例回放:刘先生于2009年7月入职一家软件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刘先生在入职培训时签收并学习了该公司的公司章程,其中规定,公司的所有员工均不得在自公司离职后三年内在同行业公司中从事与原职位相关的活动。一年后,刘先生自该公司离职,并进入另外一家软件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该公司便以刘先生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为由,将刘先生诉至法院,并要求刘先生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作为公司普通的销售人员,没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而该软件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所有员工都要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并不构成刘先生对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承认,故法院驳回了该软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竞业禁止义务有两种,一种是法定义务,适用于公司高管;一种是约定义务,需要通过签订专门的竞业禁止协议或者条款来确认。有些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概括性规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即认为对所有公司员工都适用。但是实际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一般企业员工的竞业禁止义务,需要企业与这些人员以合同方式明确约定,公司章程中的竞业禁止规定不适用这些人。

情形三:条款因违法而无效

案例回放:韩先生原为天诚公司技术经理。2007年4月,双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书》,约定了自离职日起为期三年的竞业禁止期限。2008年5月,韩先生自天诚公司离职,并收到天诚公司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金5万元。2009年6月,韩先生入职一家与天诚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担任技术经理。天诚公司将韩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韩先生在2011年5月之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并返还已经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先生与天诚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书》中约定了三年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应属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后法院判决韩先生返还天诚公司5万元竞业禁止补偿金,但驳回了天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法律要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过于严格的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不利于社会发展。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负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就公司来说,一般两年后原有的商业秘密即已失去价值。此时继续限制劳动者的择业已经没有必要了。

情形四:未按约定支付补偿

案例回放:2009年8月,谭先生入职一网络公司担任技术总监,双方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其中约定谭先生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该网络公司有竞争关系同业公司任职,作为补偿,该网络公司需要在谭先生离职后3个月内支付谭先生20万元。2010年,谭先生自该公司离职,但该网络公司未支付谭先生上述补偿金。后,谭先生应聘至网络公司竞争对手处工作。网络公司以谭先生违反了竞业禁止条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谭先生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公司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履行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的义务,属于违约在先,故法院认定谭先生与网络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谭先生无需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最后,法院驳回了该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因为竞业禁止义务的履行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必然会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按月或者一次性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故劳动者承担特定时期不与公司竞争义务的前提是,公司承担给予相应补偿的责任。在公司不履行自己义务不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仍然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二、竞业禁止的特点

1、竞业禁止产生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在国外,由法律直接规定竞业禁止。例如《瑞士劳动合同法》第34条a款规定:“雇员必须忠实地维护雇主的正当利益;雇员接受与雇主竞争的第三人的报酬而为其服务,在服务期间使用在原企业获得的商业秘密或泄露之,都属于禁止之列。”《意大利民法典》第2105条规定:“提供劳动者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与企业主竞争,亦不得泄露涉及企业管理或生产方法的信息,不得以使企业蒙受损害的方式允许第三人利用上述信息。”各国公司法中,对董事、监事、经理也都有类似的竞业禁止规定。另外,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合同形式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也是竞业禁止义务产生的原因。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8条也规定:“企业、事业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上面所述的竞业禁止,有的是法定的竞业禁止,有的是约定的竞业禁止,这既体现了立法者对于竞业禁止现象的重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都应允许。但是在这样的合同中,不能因合同自由而限制处于劣势地位一方从事合法竞争的自由,要把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与商业惯例、商业道德一并考虑,既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又对义务人的利益予以关注,同时兼顾公共利益。

2、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不论是从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劳动法关于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

《合同法》封面规定,还是从法律关于代理人、经纪人、营业转让人竞业禁止的规定以及其他方面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来看,权利方和义务方之间都存在着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或为委任关系,或为雇用关系,或为代理关系,或为营业转让关系。竞业禁止义务只能发生在这些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没有这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不可能产生竞业禁止义务。

3、竞业禁止所要限制的行为,从广义上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业禁止制度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客体就是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所要禁止的行为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但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所指的不正当竞争又有所不同。首先,竞业禁止行为本身并非违法行为,而只是由负有特定义务即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实施该行为才构成违法。如公司经理从事营业活动本身并不违法,只是由于其特殊的职位而不应该从事与其所在公司相同或者类似的经营活动,否则即构成竞业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不论是谁实施这种行为。其次,竞业禁止一般只关系到特定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如公司(企业)与雇员之间,或者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固然不正当地损害了一部分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另一方面而且更重要的原因是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所以准确地说,竞业禁止所要禁止的行为是界于公平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的一种市场行为。

4、竞业禁止是一种不作为义务

民事义务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为了满足他方的合法权益,义务主体必须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是为作为;必须不为某种行为的,是为不作为。前者也称为积极义务,后者又称为消极义务。违反积极义务,是当为而不为,违反消极义务,是不当为而为之。竞业禁止义务,它所加诸于义务主体身上的是不为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法律或者合同对其要求是不得进行某种行为,因而从本质上讲,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

三、竞业禁止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竞业禁止可分为以下几个标准:

1、竞业禁止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由法律明文规定,约定竞业禁止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这是竞业禁止的基本分类。从目前法律实践看,中国即采用此种分类方法;

2、竞业禁止又可分为同业竞业禁止与兼业竞业禁止。前者是禁止义务人直接从事与权利人营业相同或营业相近似的竞业行为;后者是禁止义务人兼任其他与权利人营业相近似的竞业行为。竞业禁止义务人兼任其他与权利人权利相关公司、企业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的合伙人,也会影响原公司、企业的利益。

3、竞业禁止又可分为广义的竞业禁止与狭义的竞业禁止。广义的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如禁止非权利人之外的人员使用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因这一专用权本身已由法律强制规范,不属于竞业禁止的范围);而狭义的竞业禁止是对与权利人有特殊关系的义务相对人的竞业行为予以限制。

4、竞业禁止又可分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竞业禁止和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竞业禁止。雇主和雇员的竞业禁止关系通常建立在已有的劳动关系上,雇主为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或其他秘密,或根据法律或与雇员签订协议,要求雇员遵守法定或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一般的民事合同的竞业禁止义务主要由合同当事人设定,它更多地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由合同当事人通过约定,限制合同义务方不得从事与权利方相竞业的活动,以保护权利方的利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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