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班期间或者外出办工期间也有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的,那么这属不属于工伤赔偿的范围?交通事故工伤的赔偿程序是什么?鉴定交通事故工伤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材料呢?以下就跟着树图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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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向工伤事故发生地劳动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5、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6、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工伤认定申请书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和用工单位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国家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第8条对哪些情况可认定为工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该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2、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3、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
4、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一)丧葬费: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工伤保险条例》
[2]《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