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彩霞原本在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各项福利待遇还算不错。不料,在工作7年之后,2010年9月,她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姚彩霞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又经历了法院的一审二审,最后还是以败诉而告终。这究竟是为什么呢?事情还得从去年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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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姚彩霞的解释是,签不签字都会被除名,所以签了。虽然签了字,但姚彩霞对公司的决定大为不满,很快就向驻马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请。2010年11月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姚彩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工作,补发工资并赔偿损失。
在法庭辩论中,姚彩霞称自己病情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单位要求她带病工作不近情理,而且自己多次向单位提出了续假申请均被拒绝。但因拿不出曾向单位续假的证据,姚彩霞的说法没被法院采信,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姚彩霞随后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姚彩霞认为,河南天方药业公司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时违反法律规定,没对她进行必要的身体体检就匆匆下了结论,是无效的。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姚彩霞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及在一审判决前均未提出体检的要求,在单位从事的工作不属于危害性岗位,是否体检不能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先决条件,且劳动者本人在解除劳动合同书上签了字,应视为同意。据此,二审法院于近日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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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