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坚决不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保存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据,防止被派遣。用人单位应该讲诚信,不应贪图小便宜,人为恶化劳资关系,制造紧张的用工环境。以下由树图网编辑为你介绍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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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欺诈谨防用人单位莫名被变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林某于2008年10月10日到A矿业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铲车司机,每月工资2400元。其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林某于2011年3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此时他的“东家”竟称他是一名被派遣的员工。
“东家”拿出了3分派遣合同。分别签订于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派遣公司名为B劳务派遣公司。根据这三分派遣合同,林某是B公司向A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而这些,林某毫不知情。但与B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确是林某的。原来,林某曾在A公司提供的一份空白合同上签过字。
但是如何举证呢?显然林某已经无法证明自己是在空白合同上签的字。眼看要败诉,林某申请对这份合同进行鉴定。经鉴定,B派遣公司与林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所使用的公章是被人伪造的。
据此,法院最终否定了林某与A公司的劳务派遣关系,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此条款,便借助劳务派遣的形式避免与劳动者订立第二次劳动合同,强行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有些甚至直接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给劳务派遣公司,欺骗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诉讼时才发现已经被派遣了。而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动者的岗位、职务、工作内容、劳动报酬都没有变化,用工单位规避法律的目的非常明显。
本案中,用人单位通过签订空白合同的形式企图做实派遣关系,造假性质相当恶劣。只不过伪造派遣公司印章的事情暴露后,才弄巧成拙,偷鸡不成蚀把米。
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现行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二是如果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是因用人单位所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则劳动者可以获得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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