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1年12月23日,原告蒋某看到《成都商报》上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其中第一条“招录对象”规定:“2002年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经济、金融、计算机、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外语等专业的学生。男性身高在168公分、女性身高在155公分以上,生源地不限。”原告是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认为成都分行的上述规定,是对包括自己在内的仅因身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报名者的身高歧视,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宪法赋予的担任国家公职的平等权。虽然被告在法院受理此案以后,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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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就业平等权争议案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问题:何为公民的平等权?如何实现原告平等权的法律救济?
评析:1、本案原告主张的权利为劳动就业的平等权。(1)平等权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同等承担义务,不存在任何差别待遇,及接受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这具体体现在立法上的主体地位平等、司法上的法律适用平等和守法义务上的平等。早期的平等权着重形式上的平等,强调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不因种族、民族、性别、财产状况、教育程度等存在差别待遇。如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又如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6条规定:“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后来,世界各国逐渐注意到对公民实质平等权的保护。在我国,关于公民平等权的内容散见于宪法的各个条款中,如宪法序言和第4条规定了民族平等,第33条第3款规定了权利义务间的平等,第5条第4、5款规定了公民与一切社会组织的地位平等,第48条规定了男女平等,第34条规定了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上的平等,第36条第2款规定了公民宗教信仰上的平等。平等不仅仅是一项原则,也是一项权利。(2)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的广告以“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为标准,确实存在身高方面的招聘歧视对待,是对宪法赋予公民就业平等权的侵犯。在我国,还的确存在不少类似的法律现象,如公务员招考中存在的性别歧视(只招男不招女)、年龄歧视(一般规定35岁以下)、户口限制(只招非农户口,或本地户籍)、健康歧视(不招带乙肝病毒者)、学历歧视、毕业出身偏见(只招某些名牌大学毕业生)、长相歧视等,这些都侵犯了公民的就业平等权。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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