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咨询公司贾先生被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最终,法院依据贾先生提供的盖有公章的考勤表、咨询公司未写明解除理由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确认了贾先生入职时间及咨询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终审判决咨询公司支付贾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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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写明解除理由 单位违法解约被判支付赔偿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50多岁的贾先生原在咨询公司任行政主管兼司机,双方曾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第二次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1月31日。2010年4月至当年9月20日贾先生因生病休假,后回单位上班。
2010年12月21日,咨询公司向贾先生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内容为“我单位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2010年12月15日。”贾先生离开公司后,申请劳动仲裁。
2011年,海淀仲裁机关裁决咨询公司支付贾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1600元后,咨询公司不服,起诉至海淀法院。
庭审中,咨询公司起诉称,贾先生2005年12月12日入职,任职期间,贾先生经常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在自己编造的考勤表、加班表等上加盖单位公章,而且入职时提交虚假身份证明隐瞒实际年龄。
2010年4月,贾先生还因突发心肌梗接到医院病危通知书。由于贾先生的工作是司机,考虑到他的身体状况,2010年10月公司开会商讨给贾先生调整岗位,但因贾先生不配合,导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鉴于贾先生身体状况,2010年12月21日公司慎重研究后向贾先生送达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的行为属于用工单位的自主用工权,合理合法,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需支付赔偿金。
贾先生在答辩中对公司的说法均不认可。
法庭辩论中,贾先生的入职时间及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首先,咨询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有贾先生签字的《监理工程师(人员)登记》,填表日期为2005年12月12日,证明贾先生入职时间。贾先生对此不予认可,并拿出盖有单位公章的考勤表,证明自己入职时间为2005年7月1日。咨询公司认可考勤表上的公章,称考勤表为贾先生编造,但未就此提交证据。
第二,咨询公司向法庭出示了公司会议纪要,称会议上公司要为贾先生调整岗位,但被拒绝。会上当场宣布贾先生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开除,并向其告知了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和理由。但会议纪要中并无贾先生签字,贾先生也明确表示不予认可。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咨询公司作为劳动关系的管理方应对贾先生的入职时间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咨询公司以《监理工程师(人员)登记》上的填表日期,指证贾先生入职时间为2005年12月12日,对此贾先生不予认可,且该表落款处时间显示为“填表日期”,不能证实为入职时间。而贾先生提交的盖有公章的考勤表显示其入职时间为2005年7月1日,咨询公司主张公章系贾先生私盖,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据此法院认定贾先生的入职时间应为贾先生主张的2005年7月1日。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一节,法院认为,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未写明解除理由;二、会议纪要中无贾先生签字,而且纪要中也未显示其向贾先生告知了解除理由及调整岗位等内容。由于咨询公司不能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应认定违法解除。
2011年5月20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咨询公司支付贾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9800元。判决后,咨询公司、贾先生均不服提出上诉。
2011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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