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职满10年的员工,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遭拒绝。10月11日,该员工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要求锡山法院确认双方无须续签合同。据悉,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无锡市首例判决要求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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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年6月17日,张某在无锡某淀粉公司工作就有十个年头了。6月14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其续约。张某遂向锡山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作出裁决,对张某的申请予以支持。但淀粉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公司提出,劳动合同应在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签订,故单位有权不与张某续约。尽管单位提出愿意支付经济补偿,张某依然坚持此前的要求,“我在公司工作满10年,这是我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遂依法驳回原告方的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态度强硬,称“即使法院判决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也不会再用张某。”法官表示,这种抵触态度在许多用人单位中都普遍存在,“认为这是强制他们给员工一个‘铁饭碗’”,其实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读。法官解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不能解除的合同,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能解除,如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或确实无法胜任工作等等。
法官表示,这一规定并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来说,尤其是一些技术性较强的岗位,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也对企业的发展有利。
由于无锡市此前尚未处理过此类案件,法官表示此案的后期执行效果还有待观察。
“如果原告还是坚持不签这个合同,员工就只能申请执行了,”法官表示由于目前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争议双方一旦形成僵持局面,法院也可能面临难题。另外,“像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双方未能及时续约。在正常劳动关系中断期间,劳动者的工资损失该如何处理等。”法官表示,许多细节都没有明确的法条可供援引,需要立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邵宇)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