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后,要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些人在工伤后,可能还会产生后续治疗费用。那么工伤后续治疗费由谁承担,关于后续治疗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树图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工伤后期治疗费怎么办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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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期治疗费怎么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职期间,员工因工伤或许工伤复发发作的医疗费用,契合工伤保险医治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假如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因其过错给员工造成了经济丢失,悉数医治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
关于员工离职后的工伤后续医治费用问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员工发作工伤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的,在劳作合同期满前员工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或许劳作合同届满时停止劳作联系。劳作联系停止后,用人单位就没有为员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员工也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了。此刻用人单位需求依照核算部分最近一次发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免除、停止劳作联系时的年纪之差核算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何谓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现在尚无对此作出详细解说,法律界人士普遍以为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免除劳作联系后对员工需求医治所花费的一种经济补偿。
劳作联系停止后,工伤后续医治费用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现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法律界人士现存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用人单位无须承担工伤后续医治费。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归于员工自愿停止劳作联系后的一种医疗费用的概略补偿,工伤员工可能有后续医治可能不存在后续医治,假如有后续医治,该医疗补助应可以添补医治丢失了。是否停止劳作联系取决于员工自己,员工应当预见到停止劳作联系后,不能享用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是否需求后续医治和医治费所需费用,自愿停止劳作联系是对本身后续医疗开销的一种风险承担,依据民事活动的公平合理准则,用人单位无须再承担工伤员工的后续医治费用。
如果是工伤复发,依然是可以进行工伤待遇报销的,如果员工享受了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那么之后费用就需要自行承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5]《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6]《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