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还未拿到赔偿款,却被单位告知需承担一部分“问题产品”赔偿金。这让在塔机生产公司从事电焊工作的邓继光无法接受,“产品经公司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客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要求退回,为啥要我承担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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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受工伤 赔偿没有反要承担“问题产品罚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家住黔江区的邓继光,2009年5月应聘到沙坪坝区歌乐山镇的重庆市奕名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从事塔机焊接工作。
2011年6月,邓继光被倒下的塔机砸中左手,导致大拇指骨折并有部分手指缺失。随后,经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为10级伤残。7月18日,他返回厂里上班。最近,因订单较少基本无事可做,10月22日便办了离职手续。
虽已离职,但单位还未对他的工伤进行赔偿。前几天,当邓继光找到公司负责人协商赔偿一事,被告知,去年由他负责焊接的一批塔机出现质量问题,客户已于今年7月退回厂里,“公司要我承担1万多元经济赔偿。”
邓继光认为,该台塔机并非由他一人焊接,同时自己按要求完成工作并经公司质检员检验合格,“如出厂前质检发现问题,那么该如何处罚我都可以接受。”如今,公司要求他为“问题产品”承担1万多元的经济赔偿,令他无法接受。
据了解,重庆市奕名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技术开发、塔式起重机制造、环保设备开发制造、销售的企业。15日上午,该公司负责协调邓继光经济赔偿一事的财务负责人李淑君表示,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对邓继光的工伤进行赔偿。至于要他为“问题产品”承担部分经济赔偿,李表示这是塔机生产行业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每位员工均如此,并非针对邓继光一人。
她说,塔机属特种行业,对产品质量有严格规定,公司对此也制定了“产品质量终身追溯制”,即产品虽经质检员检验合格,但销售后无论何时发现质量问题,将追溯责任,“生产的工作人员及质检员等,都要承担一部分经济赔偿责任。”
李淑君表示,他们生产的塔机交由其它公司统一销售,邓继光等员工2010年10月份生产的塔机因出现质量问题,被其它公司按合同“罚款”10多万元,“根据公司规定,邓继光要需承担20%的赔偿金额。”
“既然有质量安全终身追溯制,那就应给员工支付相应补偿款,例如保密局为让职工保密需支付保密费一样”,邓继光对此这样反驳到。公司一代姓负责人表示,这是行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昊认为,1982年国务院曾颁发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其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但该项条例已于2008年1月废止,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
针对公司要求员工对“问题产品”承担部分经济赔偿责任一事,陈昊表示可根据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执行,“但前提是这些规章制度不能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并且进行过公示、经过了员工民主讨论等相关程序。”他建议,邓继光可与公司协商解决经济赔偿,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截至发稿时,双方仍未就“问题产品”的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邓继光称将申请劳动仲裁进行解决。
2011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基金的主要规定
工伤保险的特点六点谈
[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