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是北京国玉大酒店停车场的管理员,属于临时工。2006年9月20日早上,老陈骑车从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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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到酒店上班,在北辰西路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朝阳交通支队认定老陈无责任。
北京国玉大酒店拒绝承认朝阳区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将朝阳区劳动保障局诉至朝阳法院。
国玉大酒店的代理人称,老陈系下岗后该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他的劳资、社保关系都应该由原单位继续管理缴纳。因此,老陈遇交通事故死亡认定为工伤系证据不足,事实错误。同时,该酒店代理人还称,事故发生日是老陈的休息日而非工作日,且事故发生地也不在老陈上下班途中。
朝阳法院审理查明,老陈系国玉大酒店职工,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协议书,但未明确约定每日工作时间及工休时间,国玉大酒店未给老陈缴纳工伤保险费。
朝阳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并没有“途中”必须是必经之路的限定条件。一般情况下,只要在合理的路途中即可认定。另外,老陈虽然是原单位的待岗职工,但不能否定国玉大酒店与老陈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也不能免除国玉大酒店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朝阳区劳动保障局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应予维持。
京华时报
[1]《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