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不仅被企业无故辞退,还被要求写自动离职书的职工汪先生,无奈来到海淀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求助。在历经两次调解、两次仲裁后,他和企业终于达成和解。上周,在工会组织的帮助下,汪先生终于拿到了被拖欠的3500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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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辞人不给工资反指职工离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侵权事实
2011年4月,汪先生入职到北京纵横寰宇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做销售,因业绩突出被公司提升为业务主管,并有了一个自己的团队。然而好景不长,2012年,因为公司业务萎缩,汪先生的团队承担的工作量逐渐下降,之后他团队的成员陆续被公司辞退。去年7月初,公司无故提出要和他解约。之后,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便将其联系方式从公司的工作通讯群中删除,让他无法正常开展工作。7月30日,公司要求他停止工作,不能再到单位上班。
为此,汪先生要求公司出具解约通知书和离职证明,并提出了补偿要求。但公司却要求他填写辞职书,证明其为自动离职,且只能给1500元的工资,因为“效益不好”。这下汪先生明白了,公司既不想承担主动解约责任,又不想给补偿。而在拒绝了公司的要求后,汪先生自然也没收到7月份的工资。在汪先生找到了新的工作后,要求该公司给自己出具离职证明并转移社保,遭到拒绝。
工会援助
无奈,汪先生只得申请了劳动仲裁,并提出了包括拖欠工资、解约经济补偿金等三项请求。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在案件转接到海淀区劳动争议中心后,工会调解员和该公司联系时,对方却声称“这个人不认识,不知道情况”,并拒绝进行调解。考虑到汪先生的实际情况,调解中心为汪先生申请了法律援助,并指派了一名工会律师为代理人,免费为其进行法律服务。
之后,汪先生在工会援助律师刘飞的帮助下,准备了包括劳动合同等在内的多项证据。第一次仲裁开庭时,该公司并未到场,在仲裁部门进行登报公告后,又安排了第二次开庭。在仲裁庭审中,该公司提出了当时与汪先生解约是因为其“业务不合格”,但却未提供任何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在仲裁员的帮助下,对双方再次进行了调解,该公司也终于同意支付其包含工资在内的补偿金3500元,并在春节前签订了调解协议。
专家点评
负责本案调解和援助工作的工会律师刘飞介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企业应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标准体系,“不能胜任”的员工经过培训或调岗后,经过考核被证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能获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此外,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用人单位有权将“不胜任”的员工予以辞退,但这并不等于不用为此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该公司虽然指出双方的解约理由是汪先生“业务不合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并应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该公司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汪先生就单方解除合同,应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并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补偿。
同时,刘飞律师提醒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单凭企业对职工的一句“不合格”来证明和逃避补偿责任,单方解除就应依法支付补偿,否则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还需承担支付双倍赔偿的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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