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皆败诉 求助法援见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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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费慧新调入北京一农场管理局设计所工作。当时北京市志力工程咨询公司(简称志力公司)与该设计所同属于一农场管理局(农场局)的分支机构,两单位合署办公。1996年12月19日,志力公司与费慧新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农场局又成立了北京市本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简称本土公司)。本土公司的工作人员均来自于志力公司,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是,2000年,本土公司作出了解除费慧新劳动合同的决定。
费慧新认为既然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单位就不应该无故解除合同,于是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驳回了费慧新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费慧新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费慧新的诉讼请求。由于对一审判决不服,费慧新提起上诉,法院终审判决维持该法院的一审判决。
2003年,经费慧新申请,法院再审此案。费慧新拿着发回重审通知书,来到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费慧新的代理人。代理人认为费慧新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是与志力公司所签,而并非与本土公司签订。在原合同未解除前,费慧新和志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与本土公司没有劳动关系。费慧新在本土公司工作实际就是在志力公司工作,劳动关系一直在存续。
最终,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撤销本土公司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的决定;被告支付费慧新2000年至2003年9月30日的工资;为费慧新补缴自2000年6月至2003年9月30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办理退休手续;支付2003年10月1日起至其退休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的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