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1996年11月参军,1999年12月退伍,后在某机械有限公司从事装配工作,自2003年8月起,经常腰腿疼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同年10月8日经医院CT检查,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突出,医生嘱咐纪某不宜干重体力活。纪某将病情告知公司,要求调整工作岗位,但公司未予理睬,直到2004年3月纪某病情加重,再次请假治病,才同意将其调做清洗工作,并将岗位工资由700元调整至600元。2004年6月30日纪某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以他经常请假和车间考核列末位为由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纪某不服,于2004年8月13日向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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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应享有病假工资和医疗补助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公司认为纪某按本企业工龄,已休满3个月医疗期,可以终止合同;且纪某患腰椎间盘突出不是在该公司造成的,因此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本案经仲裁查核调解,公司同意支付纪某未享受完的3个月病假工资900元,支付医疗补助费4200元。
[评析]
首先,纪某的本企业工龄是从参军起计算,还是从进公司起计算。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单位的连续工龄。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因此,纪某的本企业工龄应从参军起计算。
其次,享有的医疗期是3个月还是6个月。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依据这一规定,纪某连同军龄累计计算本企业工龄为7年零6个月,依法享受有6个月的医疗期,而不是3个月的医疗期,所以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应自动续延至医疗期满。
综上所述,纪某要求该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和医疗补助费符合上述有关规定。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2]《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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