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1997年3月7日与山东省龙口某冷藏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3年1月31日,职务为土建管理员。2003年3月21日,龙口某冷藏公司对王某作出了“处分决定书”,全文如下:“王某:因你在公司与龙口某公司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负责查验主管材时,工作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逾10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三)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一)自决定之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二)责令你10日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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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处分决定书”引发的劳动争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求,要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处分决定书”;(2)被告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000元及赔偿金;(3)被告支付自2003年2月25日至诉讼终结应付原告的工资及迟延支付的赔偿金;(4)被告支付原告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51个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及迟延支付赔偿金;(5)被告支付自1997年3月至诉讼终结原告应得的社会保险费用;(6)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反合同的违约金5万元。审理中,龙口某冷藏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只有对土建部分工程质量负责的职权,而没有对管道质量负责的资格,故被告对原告下达的处分决定是无效的,应予撤销。被告应向原告补发工资并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应按照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给劳动者至《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停止执行前的经济补偿金。被告应补发给原告2002年51个加班工资,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并作出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龙口某冷藏公司的“处分决定书”。
2.被告龙口某冷藏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款项如下:(1)2003年3月、4月份工资共计1991元;(2)2002年加班工资2425.85元;(3)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
3.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按照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为原告缴纳自1997年3月至2003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原告个人应承担部分由个人承担。涉及滞纳金部分由被告承担。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4.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被告提出的由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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