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针对消费纠纷频发的现象,为唤起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消费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安徽省消费者协会特别提醒全社会都要来关注“未成年人”消费教育问题,保护未成年人的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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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未成年人”消费教育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投诉一:芜湖市某消费者反映其子女不满16周岁,在家长未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报名参加一舞蹈培训中心的培训课程,且已交付学费600元,家长知情后要求撤销合同,遭到培训中心的拒绝。
投诉二:池州市消费者何某,其刚满10岁的外孙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用280元在某文具店购买了一台MP5。家长知道后找商家要求退货,商家以商品售出不退为由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又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行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同时《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外,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才有效”。
针对此类消费纠纷频发的现象,为唤起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消费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安徽省消费者协会特别提醒全社会都要来关注“未成年人”消费教育问题,保护未成年人的消费者权益。
一、 相关政府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消费教育”工作,把消费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大纲,使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持续性,规范化。让孩子学习一些花钱购买日常学习和生活必需品的常识,教孩子学会计划用钱、节约用钱、理性消费。
二、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特别是对于那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经营者更不要见利忘义,遵章守法经营。如果未成年人购买涉及到有易燃、易爆、易碎以及价值较高的商品。一定要有监护人在旁陪同或者监护人同意方可销售。
三、家长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消费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平时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帮助、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防止因虚假宣传诱导和炫富攀比而擅自大额消费,减少消费纠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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