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七条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与第十八条经营者负有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人损司法解释》第6条理解经营者、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直接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本文来论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本质、理论基础、归责原则等。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98a2874ea964f01532c7bcb9c35c263b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从事社会危险活动,使第三人处于这种危险之中,但是人类社会是一个交往频繁的社会,这种活动是人们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并不能以法律禁止。因为加害人从事了这样的活动,可以推断他对活动的危险的了解要超出一般人,同时,他离危险源也更近,故更容易控制危险的发生,故苛以行为人安全保障义务。从另一个方面看,法律不可能要求社会上的每个人时时刻刻都十分小心谨慎,以免自己遭到不测。这样,必然导致人人自危,提心吊胆,怨声载道。那是一个没有丝毫人文关怀的社会。
2、信赖关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同与一般注意义务。后者发生在任何第三人之间,使侵权法的最基本的基石,在请求损害赔偿时,法律往往要求被害人证明加害人在违反了一般注意义务时主观上有过失。而前者要求双方有一定的社会接触,从而产生特别的关联关系,基于这种特殊的关系,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产生合理的信赖,相信在自己从事这项活动时,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不会受到侵害
3、获利理论。在第一点中也提及到这一点。那些从危险源中获取利润的人经常被认为是有制止危险义务的人。但这仅在加害人所从事的是一种营利性的活动,并且他们能够从中得到收益的情形。比如,宾馆的经营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等。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具有危险性的活动都会给行为人带来经济利益。比如,在上面的挖沟的例子中,甲并不会从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只是从中获得一种生活上的便利。所以,获利理论有一定的局限性。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904名中国成年人第三磨牙相关知识、态度、行为和病史的横断面调查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904名中国成年人第三磨牙相关知识、态度、行为和病史的横断面调查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0b9a8a2dd2fb4593f8130ef16c320fc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9.战斗的基督教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9.战斗的基督教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33d168acd0cd9f767f809c7a5df86e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