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谢雪芬,女,26岁。 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晋江万通大酒店。 1996年1月12日,原告谢雪芬在被告万通大酒店登记住宿。当晚11时许,谢雪芬从外面返回万通大酒店,在该店四楼走廊里遇到4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其中一男子对其进行调戏、殴打,致其人身受到伤害。在谢雪芬遭受殴打的过程中,有数人进行围观,其中有该店的保安人员及服务人员。尽管谢雪芬大声呼救,却无人出来制止。事后,4名男子扬长而去。谢雪芬被打后去晋江市医院治疗,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综合症,腹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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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保障顾客人身安全义务损害赔偿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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