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8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当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钱缘离开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钱缘离店,并引导钱缘穿行三处防盗门,警报器仍鸣响,钱缘遂被保安人员带入该店办公室内。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缘全身进行检查,确定在钱缘的髋部带有磁信号。在女保安员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钱缘解脱裤扣接受女保安的检查。店方未检查出钱缘身上带有磁信号的商品,方允许钱缘离店。1998年7月20日,钱缘起诉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自己在屈臣氏公司四川北路店无端遭到搜身,被两次脱裤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顾客遭超市搜身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顾客遭超市搜身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323173d9889241238053cad396a5138
顾客遭超市搜身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点评:超市搜身案件,并不是只有一起,本案也不是最典型的一件,但本案的影响重大。早在《消法》制定之前,这种案件就有发生,最典型的就是惠康超级市场对两名女青年搜身引发的诉讼。超市搜身,无疑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而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我国《宪法》对人格尊严作了规定的,尽管在《民法通则》中没有将人格尊严规定在适当的位置,但《消法》在第14条和第43条都规定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保护。在本案中,钱缘被保安人员带入办公室,在女保安员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解脱裤扣接受检查后方被允许离开,事实上是被作为“贼”来对待的。这无疑侵害了钱缘作为人的权利,是对其人格的侮辱,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严重侵害,同时也侵害了她的人身自由。屈臣氏公司作为经营者,对侵害钱缘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其实,本案最引人关注的是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破天荒地判决25万元的巨额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二审改判赔偿1万元,相差之悬殊,令人难以理解。因此,很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明码标价、定额化。基于这种议论,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的草案中,也曾经提出了这样的意见。事实上,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明码标价,不能定额化。这就是因为,人格不是商品,不能确定某种人格利益的价格。如果硬要将其定额化,将会引起严重的问题。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第一是有效的抚慰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第二是有效的制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第三是能够对社会公众进行 教育和警戒。符合这个标准的赔偿金数额,就是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因此,不应当过于苛求数额的精确。当然,本案赔偿25万元和赔偿1万元,似乎都有不够合适之处,应当引起法院和法官的思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三条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SpringBootWeb请求响应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SpringBootWeb请求响应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c6ee1ff958a0c7c2fabdf9e9f8d755e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学习的意义与快乐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学习的意义与快乐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e41041065011de1948bf2b2f59b2760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