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受到医疗损害,那么医院应该要对受损者或者其家人表达歉意或者做出相应的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引起纠纷的话,只有提起诉讼了,那么医疗损害纠纷上诉状怎么写有效呢?今天树图网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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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上诉状怎么写有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上诉人(一审原告):温xx,男,197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xx,常居地:湖南xx公司 身份证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 系死者温xx之父。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xx,女,197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xxx,常居地:湖南xx公司身份证号码:xxx,系死者温xx之母。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县xxx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xx 院长。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为:“受害人是婴儿,系农业人口。虽然父母在城镇打工,受害人不存在工资收入来源和经常居住地等综合因素,所以原告要求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的此观点是错误的。上诉人在本案中所诉求的死亡赔偿金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于2004年5月1日生效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此规定是以“继承丧失说”为理论依据的,“继承丧失说”是指,即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来会将获得的收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由于侵害人的行为使这种未来预期收益的财产丧失,赔偿范围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就此亦有解释:立法上放弃过去的扶养丧失说而采用继承丧失说,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我们采取“继承丧失说”,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一审判决对一审中上诉人提供的旨在证明俩上诉人2003年起在湖南长城钢构公司上班,在城镇居住多年,靠在城镇打工为生活来源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了肯定和采信,死者温xx系上诉人的儿子,是随父母一起生活的,尽管其是婴儿,也更因为其是婴儿,因其父母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其经常居住地也应认定为城镇。也因此倘若受害人(死者)温xx尚在世,他在未来会获得收入,此收入应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6年4月3日 [2006]民他字第25号)所明确的:“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一样,不必去考虑死者如果不死也许会回农村,伤者获赔后也许会回农村。这是对人权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是对弱势群体从法律上最大限度上的保护。
综上,敬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第一条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一方及医疗产品的概念)
本解释所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一方要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而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
患者一方是指在诊疗活动中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的患者,或者患者死亡的,是指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患者的近亲属。
医疗产品是指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
第二条 (案由确定及患者一方未明确请求权的处理)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由应确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案由应确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患者一方未明确主张侵权责任之诉或者违约责任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并要求予以明确。释明后患者一方仍未明确选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第三条 (诊疗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以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患者一方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诉医疗机构的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案件的当事人。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第四条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因医疗产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同时起诉医疗产品生产者和医疗机构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患者一方只起诉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者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告的申请,追加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为案件的当事人。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第五条(输血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同时起诉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患者一方只起诉血液提供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告的申请追加医疗机构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为案件的当事人.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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