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是确定医疗损害能否得到赔偿的重要依据,而且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与一般的民事纠纷归责原则大不相同,这些都是出于对患者的保障,也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下面我们来看看医疗纠纷中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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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一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应以《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准。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一律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院即可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该推定属于法律推定而非事实推定,故医疗机构不得主张推翻该过错推定。
1、“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2、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也就是说,不论医疗机构对其使用的医用产品缺陷的产生有无过错,都要向因此受到损害的患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不能以缺陷并非因其产生而主张免除该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陈墨宸)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九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