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八成消费者“忍气吞声”背后的权益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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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忍气吞声”背后的权益落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现在网消息权益被侵害后,消费者怎么办?选择忍气吞声还是捍卫自己的权益?东莞市消委会1月4日表示,去年,消委会受理消费者投诉2180宗,成功调解1932宗,调解成功率为88.62%。该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表示,“以东莞1千多万的常住人口推算,权益被侵害后懂得找消委会咨询投诉的只有20%左右。”(1月5日《南方都市报》)
不难看出,八成消费者基本上选择了“忍气吞声”。原因何在?笔者以为,尽管有邓国平先生分析的“中国人以和为贵的观念”,但是,更值得重视的是维权成本高和维权成功概率低。这与法律有关,更与整个社会的支撑机制和公众的维权习惯没有养成有关。
一个直观的数据是:在我国,消费者维权获胜,目前每案得到的赔偿金平均700多元人民币;而在美国这一数字是35万美元。再加上投诉成本过高阻碍维权,处罚力度不够助长投机,国内消费赔偿制度设计落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难以担当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宗旨,而且八成消费者“忍气吞声”之下,公民作为消费者,在权利的享有上无法得到可靠保护。
我们可以看看,国外是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西方国家的产品责任赔偿案件,赔偿金额比较高。造成一般残疾的人身伤害案件,动辄接近或超过100万美元。以中国产品责任法律还没有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为例,美国对明知缺陷仍然放任或鼓励销售的企业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例如,2006年美国新泽西州法院判定,制药巨头默沙东故意隐瞒其治疗关节炎药物万络增加心脏病几率的风险,向一位患者支付900万美元的惩罚性补偿;美国某公司生产的一种品牌小汽车因为明知设计缺陷而放任销售导致汽车交通事故,被判罚支付受害人1亿美元的惩罚金和6000万美元赔偿金等。这些事实都说明,离开对人的生命安全权、身体健康权的尊重,消费者权益就无法得到保证。
面对八成消费者“忍气吞声”,笔者以为,必须立足人的生命安全权、身体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从社会整体经济安全、公平出发,引入惩罚性赔偿措施,才能让消费者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也才能消除我国与国外在消费者权利保护上的落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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