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5月27日,一销售合同纠纷案随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槌落定画上句号。无锡市中环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公司)卖出的设备因有瑕疵,被判令赔偿设备使用人内乡县泰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隆公司)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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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日,泰隆公司与中环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值72.64万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中环公司设计,向泰隆公司提供1台日产1000吨窑尾大型除尘器,除尘器排放量低于100mg/千标立方米。设备投入使用后,泰隆公司发现除尘器排放量过高,既不符合环保要求,又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形成诉争。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中环公司以一审法院将案由定为赔偿纠纷不当,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合同质量纠纷,除尘器排放粉尘超标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相一致,认为双方围绕除尘器设计、运输、安装等,先后签订了三份合同,从合同履行情况看,本案应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中环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合同质量纠纷明显不当;中环公司上诉称除尘器粉尘排放量超标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