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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致害,由谁举证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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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致害,由谁举证?缺陷产品导致损害,由生产者负举证责任。生产者必须就《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的可以免除责任的3种情况举出证据,否则就要承担法定赔偿责任。下面由树图网编辑在本文就缺陷产品的举证责任知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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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缺陷产品致害,由谁举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的3种情况是: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确定了生产者负有对“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包含《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者的免责事由: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而生产者负有对“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的前提是《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这一事实已经存在,不存在则不具有对“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需要说明的是生产者对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不是举证责任倒置,而正是举证责任正置,即谁主张谁举证的体现。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配件生产者是否成为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

配件生产者是否成为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配件的生产者应当成为诉讼主体,其成为诉讼主体的途径有两个方式:

1、由产品的生产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追加;

2、法院在审理过程查明是该配件的缺陷导致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法院可以向赔偿权利人阐明赔偿权利人可以申请追加配件生产者为被告或依职权追加配件生产者为被告。

在查明是配件缺陷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下,配件生产者拥有和产品生产者同样的免责事由举证责任,配件生产者不能就免责事由完成举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产品生产者和配件生产者的责任关系如何?笔者认为,应当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二者之间是否按责分担、是否追偿、如何追偿,需要根据合同关系和案件其他情况确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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