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称自己银行卡内近6万元被人冒名取走,遂以银行未尽审核义务为由起诉。记者昨天获悉,因郭先生承认自己曾将银行卡及密码泄露给他人,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他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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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生诉称,2006年5月23日,他在某银行开设了个人储蓄账户。后经查询他发现,有人在同年5月26日以他的名义从他的银行账户内取走现金5.9万余元。
郭先生称,他开户后为偿还季某的10万元借款,曾将银行卡给付季某并告知对方密码。但季某事后否认自己用郭先生的卡取过该款。2009年,季某手持借条将郭先生告上法院,要求他偿还那10万元借款,法院审理后判决郭先生败诉。郭先生随后起诉银行,他认为自己没有取钱,可以断定是银行没有尽到对取款人身份的审核义务,要求银行赔偿损失5.9万余元。
银行辩称,当时就是郭先生本人支取的存款,其输入的密码准确,签名为郭先生,也有郭先生的身份证号。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郭先生承认将银行卡及密码交与他人,并有将银行卡中钱款给付他人的意向,故不支持其诉求。郭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在郭先生签字确认的《借记卡章程》中第十条规定,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交易密码,因卡片保管不善或密码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十七条还规定,凭密码支付是双方在支付方式上的特殊约定,密码一旦确定和输入,即产生结果,因此密码是保证交易安全的最重要因素。在本案中,银行卡及密码输入正确,表明银行已尽到相关责任,故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