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让公民的财产权有了直接的法律保障。物权是权利人对其所有物可以全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具有支配性、排他性。但不少业主理解《物权法》存在片面性,认为既然拥有房屋所有权,理所当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改造房屋、添附材料。但法律同时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应当危害到他人利益。如果房屋的改建、添附,对整栋楼房的安全构成威胁,对邻居的利益构成侵犯,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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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后私改房屋纠纷增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如果房屋存在漏水或其他质量问题,应通过适当的程序解决,寻求相关赔偿或要求维修,不能自行通过违约违法方式解决,否则损失只能由业主自己承担。
仔细阅读合同业主在购房后入住前,一般要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公约》等文件,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私自搭建最直接的依据,就是这份《公约》。《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的,合同就成立;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受其约束,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此,业主签署《公约》后,就应遵守相关内容,配合物业公司合法有据的管理服务。
实践中,很多业主并没仔细阅读这些文件,在被起诉后才发现有自己签名的文件中有此规定。所以,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应仔细阅读每份文件,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心中有数。
把握行为界限实践中,对于破坏房屋结构,危害建筑物安全的做法,肯定构成了违约违法,这没有异议,但对一些有损房屋外观如搭建阳光房、封闭露台的做法,则存在争议。在有些小区,合理搭建防护栏、封闭露台,可能是被允许的合法行为,但在另外的小区,对建筑物整体外观要求较高,如奥运场馆附近的小区(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案例),就不允许此种情况发生。
业主最好事先征得物业公司的书面同意,再决定改造自己的房屋,避免产生纠纷。(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凌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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