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主观要件是故意的,行为人明知道不可以滥伐的情况下,仍然实施滥伐的行为。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标准是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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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主观要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滥伐林木罪主观要件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标准,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的数量巨大是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1.犯罪客体不同。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而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积极地追求发生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结果,而且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确定盗伐林木罪的必备条件;而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
4.犯罪主体不同。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而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