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林业法又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它是对于我国森林树木以及林地进行保护的法律,并且也有利于保护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和其他植物,所以它的规定到底是怎样进行?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进行林业法全文有哪些规定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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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全文有哪些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处罚要完整。《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10元至30元的罚款。根据这一规定,对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限期恢复原状是主责,罚款是副责。该案中,只执行了副责,没执行主责,行政处罚不完整。纪检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认为行政处罚的主责没执行是造成违章建筑发生的重要原因,所以依规对林业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2、限期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实施要规范。《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是一个完整条款,在实施处罚时要完整规范,不能有取有舍、避难就易。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处罚决定书书写要规范。有些处罚决定书把罚款副责写在前面,限期恢复原状的主责写在后面;有些只有罚款副责,没有限期恢复原状的主责;有些主责只是简单地套用“限期恢复原状”的法律条文,没有具体的期限,限期成了“遥遥无期”。
2.限期恢复原状行政处罚要规范实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处罚时,不能只执行副责(罚款),而对主责(限期恢复原状)不管不问。目前,在江西山区林业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限期恢复原状行政处罚基本都没有执行,究其原因,有的说在南方地区山高坡陡,破坏后恢复原状不可能;有人说改变林地用途后建筑物的拆除林业部门没有执法权,根本执行不了。但林业部门在实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政处罚时不能因为难执行而忽视了行政处罚的完整规范,对逾期不履行限期恢复原状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森林法修订后共九章,八十四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
加强森林权属保护。明确森林权属关系,加强产权保护,是调动林业经营主体和投资者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积极性的根本措施。
实施森林分类经营。
强调规划统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坚持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
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对采伐制度进行了完善。
强化目标责任和监督检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要的是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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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