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存在非常多的民事侵权行为,一般针对侵权行为,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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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
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有赔偿损失和排除危害两种。其中赔偿损失是指由环境行为的主体用自己的财产赔偿受害人因其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这是符合民事责任特征和追究目的的最普遍的一种形式。这里讲的受害人的损失包括各种形式的,如受害人因为环境污染直接遭受的损失,受害人因环境污染导致身体健康受损所需医疗费的损失,受害人因身体原因未正常工作导致的损失等,这些损失都在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之内。 排除危害则是指环境行为的主体要在国家的要求下排除因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或者停止已经产生的危害并消除该危害造成的影响。具体地,包括行为人在被发觉其行为可能造成危害时停止其侵害行为。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 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另外,还包括排除妨碍,即行为人的行为如果妨碍到他人行使环境权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便需在执法机关的要求下排除妨碍。最后还包括消除危险,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便需要在执法机关的要求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此外还有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虽然环境保护法仅规定了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责任形式,但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十种民事责任形式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都能适用于环境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是环境民事责任形式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对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排除危害也是环境民事责任形式中经常使用的形式。赔偿损失是事后补救,排除危害则是针对环境侵害的特点所采用的典型的预防性民事责任形式。排除危害既包括对实际发生的污染危害的排除,也包括对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污染危害的排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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