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是公民,就有义务对环境保护的义务,并不能去破坏环境,否则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那么什么是环境民事责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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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环境民事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破坏或损害环境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其构成要件在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已有重要发展和变化,主要表现为:在行为人主观方面,不以过错为原则,而实行无过错责任;在行为方面,不以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而更加注重损害事实的客观性,有些合法行为(如排放污染物没有超过标准但造成损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放松了传统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国外和我国地方性环境立法中已经开始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和举证责任的转移。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环境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危害、消除危险和危害后果、恢复环境原状、赔偿损失等多种形式,适用最多的是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环境民事责任,一般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予以追究;环保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有权处理部分环境民事纠纷,对责任人适用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违反环境法定义务实施环境不法行为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必需的各种要件的有机统一。它包含如下内容:
(一)损害后果。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不法行为人对于环境权益受侵害的被侵权人所承担的财产责任,其前提和基础就是不法行为人的排污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后果。
(二)排污行为。排污行为作为特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行为,其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性,它是单位和个人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生活消费的过程,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尚无可或缺的附属行为。但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排污行为造成他人环境权益的损害均应承担环境民事责任,而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或客观上实施的排污行为违法为要件。
(三)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排污者的排污行为与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既是行为人具有可归责任性因而应当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被侵权人具备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资格并可向排污者提出环境损害赔偿请求的基础。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由于污染环境、生态破坏或者其他环境方面的民事侵权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因环境污染而侵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其他权益而应当负有的法律责任;二是因生态破坏侵犯他人财产权应负的民事责任;三是因其他侵犯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所应负担的民事责任。我国相关立法则主要规定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第一个表现形式即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民法典》因具有“复原功能”、“预防功能”、“惩罚功能”而成为权益受害者的保护伞。环境侵权,作为特殊的侵权行为,因为双方在信息掌控、经济实力等方面的现实差距,使得被侵害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出现了结果的非公平。本次《民法典》的制定对环境污染侵权的规定更体现出对受害者、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而“在环境侵权中对环境侵权法律关系中弱势主体一方进行倾斜保护,体现在法价值上是要从抽象公平走向实质公平”。例如,第65条明确将责任主体表述为“污染者”,而非“排污者”,从而反映了“污染不一定由排污造成”、“污染手段多种多样”的社会现实,通过扩张责任承担主体加强对环境污染侵权中弱势主体的法律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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