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污染周边环境的行为已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了,作为加害者,其必须要对所污染的环境进行弥补及赔偿,只是环境污染的赔偿不等同于普通赔偿。那么环境污染赔偿范围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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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赔偿范围是怎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财产损害赔偿;
2、人身损害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视治理权的部分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被侵权人提起的因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而引起的私益诉讼。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使得《民诉法》的公益诉讼条款有了民事实体法上的依据。但在《民法典》第1235条的公益诉讼赔偿范围中,惩罚性赔偿不在其列。这也进一步说明,惩罚性赔偿不适用于公益诉讼。
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理念体现在民事私法中,赋予民法典以更多使命,解决环境保护等公法不能解决的问题,是正确理解民法典中绿色条款的关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三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三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