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规范水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公正执法,市环保局研究制定《<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用原则规定(试行)》及《常见水环境违法事实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及《裁量基准》)配套文件,并于3月1日同步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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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及《裁量基准》将《条例》中的处罚条款进行了分析梳理,归纳细分出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环保许可证管理制度、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制度、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违反自动监控环境管理制度、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违反水污染管理制度的其他违法行为等10类水环境违法情形。根据环境违法事实通常都由违法行为和违法后果组成的情况,将每一类事实拆分为行为裁量基准和后果裁量基准,共同组成最终裁量,分别占罚款比例的80%和20%;违反多项裁量基准的,裁量基准累加计算。所有水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实行行政处罚案件电子裁量,均应在行政执法及处罚支撑信息平台上进行裁量,裁量等级按照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档次,依据专业研发的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数学模式,计算出最终处罚金额。
《规定》及《裁量基准》通过细分水环境违法事实及相应处罚档次,公平、公正区分裁量不同情形的同类水环境违法事实,防止发生“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情况,为准确适用《条例》,全面推进《条例》实施奠定基础。
(原标题:市环保局印发《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配套文件)
[1]《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