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放以及偷排偷放污染物的,给出了“按日连续处罚”权限,处罚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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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8章93条,对政府及其部门责任、各类污染源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区域协作机制等进行了规定。
在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河北省相关部门在实施产业转移的承接与合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规定和准入标准。
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放以及偷排偷放污染物的,《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于因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改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向社会公布。
《条例》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规定对在落实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原标题:史上最严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今日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