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6月1日起实施,上海港防治船舶污染工作将由原来的仅仅针对水域防治污染,转向全方位防治,新增防治船舶大气和噪声污染的规定,减轻船舶在上海港航行、停泊、作业产生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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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已实施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从《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到《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上海港防治船舶污染将不局限于水域,船舶大气、噪声等污染也包括其中,上海港也从仅限于海港范围,修改为包含海港和内河港口在内的整个上海港。
《办法》在防治船舶大气污染方面,要求上海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靠泊船舶使用岸电,在上海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时,船舶不得从事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活动,明确了船舶应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燃油,并鼓励使用低硫油、清洁能源,规定了船舶应遵守国家和上海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办法》在防治船舶噪声污染方面,要求船舶在不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量少用或者不使用声响装置;船舶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航段、码头航行或者作业时,排放的噪声要符合国家船舶噪声级规定;并新增明确禁止噪声污染严重的挂桨机船在黄浦江和上海所有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等内容。
同时,《办法》强化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上海青草沙、东风西沙、陈行和黄浦江上游四大饮用水水源地,位于黄浦江或毗邻长江航道,《办法》规定禁止船舶向水源保护区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和压载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冲洗甲板,水源保护区内发生船舶油污事故,禁止使用消油剂。违反规定的最高罚款20万元。
为对一些易产生污染的船舶作业活动加强监管,《办法》要求船舶在作业前主动报告,作业中采取防范措施,作业后做好记录等,海事管理机构通过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对作业活动进行监控,从而形成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办法》规定,船舶在码头靠泊期间发生污染事故的,码头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配合开展污染清除工作,处置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在规章层面明确码头的清污责任,既有利于及时处置船舶污染,也有利于处理善后事宜。
(原标题:《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