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8月14日,上海市政府召开贯彻实施《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专题推进会。该条例明确了上海气象部门要与环保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及污染预警联动。以下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上海气象部门应强化大气环境信息共享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上海气象部门应强化大气环境信息共享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b8482b3c35ef96457e84299f18bace5a
上海气象部门应强化大气环境信息共享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该条例明确,上海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气象等相关部门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拟定本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环保、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信息和气象信息共享、预测预报会商等相关工作机制,并联合发布空气质量预报等信息。
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方面,条例明确气象等部门应当与周边省、市、县(区)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强化大气环境信息共享及污染预警联动。
作为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工作副组长成员单位,市气象局在重污染预警信息制作与发布、空气质量(AQI)预报、长三角及华东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服务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该条例明确了气象部门在长三角区域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为气象部门依法履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定期协商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
环保、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国土、建设、交通、公安交通、气象、海事等相关部门应当与周边省、市、县(区)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优化长三角区域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促进清洁能源替代,统筹区域交通发展,强化大气环境信息共享及污染预警应急联动,协调跨界污染纠纷,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第六十五条 本市有关部门在制定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淘汰名录时,应当统筹考虑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的协调性。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及时组织实施机动车国家排放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长三角区域相关省,根据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需要,研究制定区域统一的货运汽车和长途客车更新淘汰标准,并采取车辆限行等措施,加快淘汰高污染车辆。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建立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并可根据需要商请相关省、市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六十九条 市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在省、市边界建设可能对相邻省、市大气环境产生影响的重大项目,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在防治机动车污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等领域,探索区域大气污染联动执法。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协商,将下列环境信息纳入长三角区域共享:
(一)大气污染源信息;
(二)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信息;
(三)气象信息;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信息;
(五)企业环境征信信息;
(六)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污染事故信息;
(七)各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二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加强与长三角相关省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推动节能减排、污染排放、产业准入和淘汰等方面环境标准的统一。☞全文阅读
[1]《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条
[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四条
[4]《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五条
[5]《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6]《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
[7]《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六条
[8]《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七条
[9]《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八条
[10]《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九条
[11]《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一条
[12]《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二条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抓住重点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抓住重点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4c49e4799ddf94a339c56e46eb96a826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数智技术在工程设备管理中的应用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数智技术在工程设备管理中的应用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f9a2de84ad9a9ceebc96385d71be9e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