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了解黑龙江省农村妇女进城务工后的权益实现状况,黑龙江省妇联权益部于下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进城务工妇女权益问题的专项调研。先后深入到哈尔滨市曲线、荣市、龙泰社区、阿城市和齐齐哈尔市铁锋社区、克山县嘉利盈社区等地,走访了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的部分进城务工妇女集中的企业,如正明锦江酒店、大连渔港、金紫荆等酒店及社区商服企业,通过座谈会、个别访谈、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对进城务工妇女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期间,除听取劳动、妇联及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情况介绍外,还与50多名进城务工妇女进行了面对面访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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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城务工妇女权益问题的调查报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据调查统计,进城务工妇女的年龄在16-25岁之间的占38.4%,26-45岁的占55.8%,46岁以上的占5.8%;未婚的占48.8%,已婚的占51.2%;初中以下文化占75%,高中占23.5%,大专占1.5%;团员占37.4%,党员占4.6%。进城务工妇女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进城务工妇女大多数为年轻人,她们从农村来到开放的城市,思想观念、生存标准、生活习惯等方方面面都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和影响,她们愿意学习新鲜事物,强烈要求改变自身的状况。她们中大多数人急于赚钱,以帮助家中解决目前的贫困状况,其中有一部分想通过在城里打工积攒一些资金,然后学习一技之长,或回乡创业或在城里立足。
二是进城务工的妇女中75%的人为初中以下文化,她们深知自己的文化水平低,不能承担技术性和较高层次的工作。她们大多数有求知的欲望,愿意有机会再继续学习,提高自己的知识层次和工作技能,以使自己同城里人融为一体。她们中的一部分人已逐渐适应城市生活和工作,有的成为工作单位的骨干,有的准备在条件具备时独立创业。
三是进城务工妇女多数从事餐饮、服务、保姆等简单的服务性工作,有一部分在城里出早市、摊床以及环卫等工作,基本上是缺少劳动技能的低层次工作,经济收入偏低 。她们大多数的收入在300-500元之间,主要是中小餐饮企业和家庭保姆,只有极少数在相当规模的大酒店工作,工资能达到600元以上。
四是进城务工妇女由于步入城市时间较短,以及工作、生活范围较小等因素,她们的社会交际圈狭窄,精神文化生活单调。她们经常交往的多数是同单位的打工姐妹,个别的与同乡相联系,这就注定了她们获取社会信息的渠道非常狭窄,制约和影响着她们自身的发展,阻碍着她们融入周边环境,感觉自己是城外人。加上较低的工资收入,生活处于贫困化的边缘,很少有时间和精力参加文化娱乐活动,精神生活相对贫乏。
各级党委、政府、妇联组织及用工企业为保护进城务工妇女权益作了大量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一是为进城务工妇女权益提供政策保障。各地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政策。如绥化市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鸡西、黑河市出台了《关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若干意见》,佳木斯市由工会牵头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经贸委等七家单位联合下发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试行办法》。这些文件明确规定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平等的就业机会、开放户籍管理、办理社会保险、务工工资、子女就学及原有土地承包权等多方面权利,为包括进城务工妇女在内的务工人员权益保障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是把维护进城务工妇女权益作为妇联工作重点。各级妇联组织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在搞好妇女劳动力转移的同时,将维护进城务工妇女权益作为工作重点,采取了有效措施,有力地维护了进城务工妇女的权益。宣传法律、政策。各级妇联组织在输出前的培训中,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作为重要内容,帮助妇女提高法律素质。七台河、鸡西、黑河、牡丹江、大兴安岭、绥棱县等市(地)、县妇联利用社区、村屯的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与进城务工妇女权益密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劳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法律援助条例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省妇联先后两次与省电台《关注农民工》专栏合作,现场解答进城务工妇女咨询的问题,宣传保护进城务工妇女权益的政策、法规。提供服务。今年8月,省妇联成立了黑龙江省进城务工妇女法律服务中心,为进城务工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救助、权益保护等服务;为提高进城务工妇女的健康意识,省妇联与企业合作,聘请妇科专家,为进城务工妇女讲授女性健康知识,免费提供常规身体检查和妇科疾病普查,为她们建立医疗档案;为保护到外省打工妇女权益,省妇联与北京市妇联签定了《关于共同做好京黑两地流动就业女性权益保护工作意向书》,使黑龙江籍进京务工妇女权益有了双重保障。鸡西市妇联建立进城务工妇女法律维权站,为务工妇女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服务。畅通投诉渠道。各级妇联在进城务工妇女相对集中的社区建立“妇女维权站”、“维权点”,及时受理进城务工妇女有关权益的投诉和求助,同时,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以信访投诉中心、维权热线为主的咨询投诉网、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的社会救助网络作用,帮助进城务工妇女解决劳资、侵权和婚姻家庭等各类纠纷问题。大庆市妇联经常与务工妇女取得联系,有重点的进行走访,了解务工人员的权益实现情况,监督用工企业认真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各级妇联组织的宣传教育下,进城务工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所提高。如牡丹江市进城务工妇女王某,因讨要工资被老板殴打致伤,她首先想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及时到当地妇联投诉,妇联立即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对老板作了处罚,并讨回了所欠工资。
三是为进城务工妇女的工作、生活提供保障。在调研中我们感到,多数企业和基层组织比较重视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在调查走访的企业中,规模较大、管理正规的企业能够与务工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足额按时发放工资,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较好的生活条件。如金紫荆酒店不仅对务工人员进行技能培训,给予较高的工资待遇,还为进城务工妇女提供了较好的食宿条件,实行半月发放工资制。正明锦江、龙工大厦等企业也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务工人员的权益。南岗区龙泰社区开办了农民工家长学校,帮助农民工提高家教水平。
从调查情况看,虽然进城务工人员的生存发展环境逐步得到改善,但仍有许多问题不容忽视。
(一)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据全省8个市(地)妇联的不完全统计,2004年以来县(市、区)以上妇联共受理进城务工妇女投诉案件248起,其中关于工资和工作时间长等直接侵犯务工妇女劳动权益的投诉案件就有126起,占投诉案件总数的 51 %。劳动权益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劳动合同问题。对于进城务工妇女来说,能够为其提供劳动权利保障的就是劳动用工合同,但一些企业认为务工人员来去自由,没有必要签定合同,企业也少了一些责任和束缚,当用工单位与务工人员之间发生劳动纠纷时,务工人员的权益常因没有签定用工合同而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在被调查者中,有338人没有与雇主签定劳动用工合同,占被调查者总数的67.6%。在哈尔滨市妇联的调查中,发现有50%以上的进城务工妇女没有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致使进城务工妇女在打工过程中的一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大庆市一名务工妇女经熟人介绍找到一份做家庭保姆的工作,工作时不慎摔伤,由于没签定合同而未得到应有的赔偿。
二是工资问题。进城务工妇女的工资发放情况呈逐渐好转趋势。被调查者中,有 330人的工资能够得到足额按月发放,占66% 。另有 170人不能足额按月领取,占被调查者总数的34%,其主要原因是雇主以种种借口克扣务工妇女工资。据哈尔滨市某酒店一名务工妇女反映,虽然签定合同时规定每月工资500元,但到头来常因地没擦干净扣掉几十元甚至上百元,每月拿到手的工资只有300多元。有的企业从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作为“保险费”,变相收取抵押金。据鸡西市劳动局统计,截止到上半年,全市共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工资3200万,涉及5333人,其中有40%左右是女性。哈尔滨市妇联调查结果显示,被用工单位克扣和拖欠工资的进城务工妇女占被调查者总数的30%和60%左右。许多家庭急需她们打工赚钱供养子女上学或给老人看病,因此解决克扣和拖欠进城务工妇女工资问题是保障她们权益的首要问题。
三是劳动强度大,时间过长。由于企业行为不规范,进城务工妇女经常超强度、超时间劳动,严重影响了她们的身心健康,甚至引发职业病。进城务工妇女除个别综合素质较高,能够在比较正规的企业谋一职,享受与城里人基本相同的劳动权利外,大多从事宾馆餐饮或其他服务行业,劳动时间长,大多数每天工作在8小时以上。据统计,只有32.6%的被调查者每天工作在8小时以内,其余的被调查者每天工作在8小时以上,其中 33%的人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只有 33.2 %的被调查者能够每周休息1天,其余根本没有休息日,甚至没有节假日。哈尔滨市妇联的调查结果显示,进城务工妇女每天工作9-10小时的占41%,工作在10个小时以上的占27%。据鸡西市劳动局统计,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务工妇女每天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比例达61%以上,其中每天需要工作12小时以上的比例近10%。几乎所有企业都无偿地占有了进城务工妇女超出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内的劳动,对于这一部分应该享有的权利,务工妇女基本上都采取了默认的态度,以保住目前的工作岗位。超强度的工作量及非法延长工作时间,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及相关劳动保护规定,但这一做法普遍被一些企业沿用,成为不成文的规定。
(二)教育问题
教育问题是进城务工妇女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这其中既有她们自身受教育的问题也有她们的子女受教育问题。自身教育问题主要是没有机会和条件进行文化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甚至在进城打工上岗前也没有接受过技能培训。据对调查对象统计,有57%的人在进城务工时没有接受过任何培训,100%的被调查者依然停留在原有文化水平上,没有机会继续学习。在牡丹江市的100份调查问卷中,只有9人接受过岗前培训,有91人未接受过岗前培训。进城务工妇女的子女教育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随父母一同进城的务工人员子女只有一少部分能够同城市孩子一样入学,在我们的调查中,有 64.2%的被调查者子女不能同城市孩子一样入学,其中有的要交纳较高的学费,有的为了省钱选择较差学校入学,有的仍留在农村就学。
(三)卫生保健问题
落后的传统观念和薄弱的卫生保健意识,特别是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障条件,严重影响制约着进城务工妇女的健康。她们大部分人不注意“四期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也没有条件做妇科病检查,平时生病也很少去医院就医。在访谈中了解到,她们对疾病的态度是小病挺一挺,大病拖一拖,实在没法再去医院。被调查的500名进城务工妇女中,有318人生病不舍得花钱医治或没钱医治,占被调查者的63.6%。从城市医疗保险上看,进城务工妇女是边缘群体,缺乏社会医疗保险和救济。
(四)社会保险问题
在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这五项社会保险中,只有少部分企业为进城务工妇女办理其中的一两项保险。在调查中问到“你所在单位是否为你交纳了社会保险”时,有近80%的人回答未缴纳,其余20%是正在办理或已经交纳。而其参保内容只限于养老保险。对于那些从事个体经营的进城务工妇女来说,社会保险更是空中楼阁。进城务工妇女渴望能够与城里人一样享有社会保障。在企业与务工妇女的雇佣过程中,双方在很大程度上都存在着短期行为,只有少数企业能按照人性化的管理来考虑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大部分企业受利益的驱动,在对劳动数量及质量做出明确规定的同时,简单的确定了所应给付报酬的数额,社会保障问题根本不予考虑。
(五)人身权益问题
调查中我们发现务工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方面还存在问题,有些雇主定的规章制度名目繁多,个别企业甚至存在非法搜身及污辱女性人格的现象。如大庆市一名进城务工妇女在为顾客洗车过程中,被怀疑拿了顾客20元钱,洗车行的老板娘将其叫到更衣室进行搜身,叫其将衣服脱至只剩下胸罩和内裤,使这名务工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受到了严重的侵害。这名务工妇女向有关部门作了投诉。在妇联组织的支持帮助下,为务工妇女讨回了公道。
(一)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农民工、农民工进城光荣的氛围。进城务工妇女是一支重要的人力资源,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进城务工妇女在城市建设和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我们要给进城务工妇女以“新市民”称谓与身份,提供 “新市民”待遇,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管理、同教育、同服务、同维权资格。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利用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宣传进城务工妇女在城市化进程中的作用,宣传她们的创业典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应表彰奖励进城务工创业、就业典型。在进城务工妇女中,妇联组织应开展“十佳新市民”、“农村妇女转移创业、就业明星”等评选表彰活动,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鼓励农民工进城、农民工进城光荣的氛围。
(二)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推进相关政策法规的落实。一是定期对《劳动法》及相关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建议有关部门严格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和相关政策法规。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的方法,深入劳动用工单位,对进城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定情况、工资发放情况、休息权执行情况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未签订用工合同的企业要予以经济处罚,并补签用工合同;对于随意延长工时、占用务工人员法定休息日的用工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纠正;对确实需要延长工时和占用休息日的,要按规定给务工人员加薪;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要按规定缴齐。同时,建议省人大对全省劳动用工单位贯彻执行《劳动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二是加大对进城务工妇女的特殊权益的保护力度。建议卫生、劳动、工会等部门定期对企业女职工保健和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检查,企业每年要抽出专门资金对进城务工妇女进行妇科疾病普查,对进城务工妇女的“四期”保护,严格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对不具备设施和条件的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达到标准要求。三是为进城务工妇女子女教育提供保障。建议教育、公安等部门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相关政策的落实。
(三)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进城务工妇女的综合素质。一是搞好上岗前的培训。各级劳动、农转办和妇联组织在对进城务工妇女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的同时,把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作为重要内容,使进城务工妇女在务工前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二是突出抓好进城务工后的教育。依托社区学校组织进城务工妇女定期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在进城务工妇女中开展“比学习,比技能”竞赛活动,激发她们的学习热情,提高她们适应岗位需求的能力和水平。三是畅通维权的渠道。建议劳动仲裁部门对进城务工妇女的劳动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作为特殊问题特殊解决;妇联组织采取送法上门、公布投诉热线、在社区建立维权服务中心或咨询服务站等形式,畅通维权的渠道。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女工委员,以利于代表和维护女工权益。
(四)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为维护进城务工妇女权益提供保障。一是加快小城镇城市化进程,使进城务工妇女就地转化为城市居民,鼓励大、中城市适当放宽进城务工妇女户籍管理标准,给予进城务工妇女创业典型以优先落户的优惠政策。二是各部门要将维护进城务工妇女权益作为今后一项长期工作来抓,把优先解决进城务工妇女权益问题作为一相重要工作纳入日程,对于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应通过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方式解决。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采取分层分类、优先解决重点问题、重点领域等方法,尽快将进城务工妇女的医疗、养老、工伤、生育方面的保险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解决进城务工妇女的后顾之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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