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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妇女和儿童性暴力的理论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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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生愿你常欢笑 浏览量:32023-03-05 21: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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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它存在于不同的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中,包括社区、工作场所、学校,甚至家庭。性暴力不仅给受害者带来危害,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影响。在中国,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性是人们从前羞于公开提及的话题,但随着社会进步以及个体权利意识的崛起,性暴力、家庭暴力等问题得到了来自政府、学界以及社会大众越来越多的关注。在中国内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已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行为作出明令禁止,反暴力工作也在不同层面逐渐展开。在香港,性暴力犯罪及其诉讼程序早已在法律中有了明确规定,并已形成了专业性的社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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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针对妇女和儿童性暴力的理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本文讨论的问题包括:性暴力概念的界定、性暴力的形式、数量及发生率,中国内地与香港性暴力问题的社会文化背景和现有研究,社区对性暴力的认知及其防治对策。

本项研究是在对多个学术期刊及书籍数据库的文献检索和回顾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包括CNKI(中国知识资源总库)、Criminal JusticeAbstracts(刑事司法文摘)、MEDLINE(生物医学数据库)、PsycINFO(心理学文摘)、Social Services Abstracts(社会服务文摘)、Sociological Abstracts(社会学文摘)等数据库。一些政府文件,如政策文件、研究报告等,以及对该领域重要学者、政府官员和港、沪、深三地NGO组织成员的访谈也构成了本文的资料来源。

一、性暴力的界定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性暴力是指“在任何地点发生的由任何人强行施加的性行为、性行为企图、非意愿的性评论、性要求和性交易以及其他直接针对他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如,心理恐吓、身体暴力或人身威胁),而不论该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如何,发生地点包括但不局限于家庭和工作场所”。不同国家对于何种行为可被视为性暴力有着不同的区分标准。概括来说,这些行为包括强奸和非意愿性接触(不论侵害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如何),对无自我防御能力者的性虐待(包括有精神和身体缺陷的成人和儿童),一定关系内的强迫交往(包括婚姻和同居关系),拒绝采取避孕和预防性传播疾病的措施,强制堕胎,强迫他人卖淫,以及其他侵犯妇女性权利完整的行为。目前在中国相关研究中,强奸、性侵犯、性虐待、性骚扰以及性暴力等具有相似内涵的概念,常常被相互替代使用。此外,在涉及家庭内部的性暴力时,也往往与家庭暴力相提并论。研究认为,所有对妇女性权利的侵犯行为都可视为性暴力,既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又可发生在亲密关系之间,对这类关系的界定目前还存在一定分歧,广义而言,可以包括夫妻关系、恋爱关系、亲友关系、同事、同学关系乃至其他的一般相识关系,而在狭义上则主要指具有恋爱关系的双方。基于性暴力的广义内涵,本文的回顾主要涉及婚内强奸、约会强奸、陌生人强奸、强行性要求、性骚扰以及儿童性虐待等多种形式。

二、中国性暴力的形式和数量

1.婚姻中的性暴力

婚内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2003年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30%存在程度不同、形式不一的家庭暴力,16%的妇女承认受过配偶的虐待。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受害者85%是女性,婚内强奸是导致家庭解体的一个主要原因。另有研究指出,农村女性受配偶性暴力的比例相对更高。

一项关于香港家庭暴力的概率人口研究中,约8.9%的女性承认以往曾遭到过伴侣的性强迫,上一年发生的比例为4%。该研究还指出,调查前一年中对女性的严重性暴力发生率为0.35%,即以威胁或使用武力的方式强行实施性行为。以此推算,每年遭受婚内强奸的女性应在6000人以上,这一数字远远大于香港社会福利署接到的报告数,2006年报告的个案仅有11例。政府掌握的数字和研究估算数字之间的巨大出入表明,多数性暴力受害者在事发后并没有向警察或社会服务机构报案。

2.约会性暴力

约会性暴力通常发生在具有恋爱关系的双方,是亲密关系暴力的一种主要形式。一项对中国女大学生性受害情况的调查显示,88.20%的人遭遇过口头性骚扰,42.36%的人经历过非意愿性的身体接触,0.56%-11.80%的人遭到过不同形式的性强迫,其中7.30%被强奸或企图强奸。然而受害者的报告率极低,只有18%的人告诉了父母,3.73%的人向警察报案,多数人没有得到外界支持而默默地承受伤害。香港一项对651名高校学生的调查得出,以往和过去一年中受到过性强迫的人分别占19.8%和14.6%。

3.儿童性虐待

陈晶琦等在辽宁省进行了两次高中生调查,当被问及16岁以前的经历时,2.3%的女生说自己曾在非自愿的情况下遭遇过别人的性企图,5.8%的人曾被触摸或抚弄胸部或下身。他们后来的研究还证明,16岁以前任何形式的非意愿性经历在女生中的发生率(16.7%)都高于男生(10.5%)。

香港的一项大学生调查得出,有4.3%的男生和7.4%的女生存17岁前曾经历过一次或多次性暴力,其中有近1/3由是陌生人实施。后来的一项住户调查中,根据家长的反映,有0.3%的孩子受到过性骚扰(如被强迫进行性接触或被接触),还有0.1%被强迫性交(儿童总样本数为2081),这还不包括家长未曾得知的事件。香港社会福利署的保护儿童资料系统(CPR),收集了儿童虐待案的有关资料,根据该记录,2006年,在806件儿童虐待案中,约有28.9%涉及性虐待。

4.性骚扰

目前中国内地学者对性骚扰较为一致的认识是,它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采用一切与性有关的方式去挑逗、侮辱和侵犯他人的性权利,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包括口头性骚扰、行为性骚扰和环境性骚扰。性骚扰大多发生在公共场所,特别是工作场所,最常见的是非意愿的性玩笑和性评论,非意愿的故意身体接触,以及要挟性的约会要求。

新浪网前不久进行的一项网上调查显示,8282名回答者中有60%的人表示曾遭到过性骚扰。全国妇联的调查结果类似,70%的妇女都受到过性骚扰,其中32%的人曾被上司骚扰,16%的人曾被同事骚扰。香港的住户调查显示,1.6%的妇女受过性骚扰,0.5%的人曾被他人强迫进行性行为,其中27.3%的人受性侵害时的年龄未满17岁。

5.强奸

强奸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性犯罪。在香港,强奸、性骚扰等个案资料主要有两类来源。一类是以帮助受害者为目的的社会服务机构,如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根据他们提供的数据,每年报告的强奸案为100-200件。另一类是由香港警务处记录的犯罪资料,根据该记录,每年约有100起强奸案,1000起性骚扰和猥亵案。香港政府统计处也组织过一些关于强奸和性骚扰犯罪及受害案的调查。1998年的调查报告了12500起案件,参考前面由香港警务处提供的数据,可以推算当年强奸和性骚扰的报案率仅为10%。由于中国内地没有公布关于强奸和性骚扰犯罪的官方记录,因此很难估计其实际的发生率。

6.性工作者暴力

中国社会的性产业现实地存在着,但却不为主流社会所认可,即便在香港这样的国际化都市也同样如此。研究表明,相对而言,性工作者更容易受到暴力和歧视的伤害,例如,缺乏人身安全感,被顾客强奸(3.4%)、殴打(7.9%)或口头侮辱(11.2%)。香港一项针对女性性工作者的研究也指出,回答者所捕述的自身生活质量要低于从事其他工作的妇女,她们同时还面临着较高的性虐待风险,且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

7.网络性暴力

网络性暴力已经成一种新的威胁青少年健康的暴力形式。随着网络的日渐普及,中国也未能摆脱这种影响。香港有研究指出,约有60%的被访者表示自己曾经历过网络性暴力,其中女性(63.8%)所占比例明显高于男性(51.7%)。这一新的暴力形式应当引起社会更多的关注。

三、社会对性暴力的认知

1.对性暴力概念的认识

与以往相比,性暴力问题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和讨论,但公众对于性暴力的认识仍不够充分。中国法学会在1999年进行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的项目调查显示出,在涉及精神暴力、身体暴力和性暴力的行为中,公众对身体暴力的认识情况较好,而与性暴力有关的,如迫使妻女卖淫、强行与妻子过性生活、与女儿姐妹有性关系等行为,都有相当比例的人认为不属于家庭暴力。另一项研究也显示,被调查的夫妇中有半数以上都认为夫妻间不存在“强奸问题”。

有一项对香港中国学生的调查表明,大多数人同意公然的非意愿身体接触和强迫性行为是性骚扰,但对于性别歧视和厌恶女性的行为、要挟性的约会要求以及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私人情感等问题,只有小部分人认为属于性暴力。

2.对性暴力受害者的态度

受害者的报告和求助行为也与其自身及社会上的观念有关,香港的调查显示,大学生受害者中,只有39%告诉了他人,并且在已经报告的事件中,有56%没有得到追查。受害者隐瞒情况的主要原因有:对事件处理结果的预期很低,还有一些人害怕侵害者会施加报复使自己再度陷入困境,或是对相关责任部门能否进行积极干预抱有怀疑态度。

羞耻感是妨碍受害者求助的重要因素。在中国文化中,性的问题及与性相关的问题,仍然主要被看作一个道德问题而非一个权利和人权问题。长期以来男权主义文化对女性的定位是,以其父亲、丈夫和儿子为自己的生活轴心。而一个中国妇女的成功之处,也主要体现为她的家庭,特别是丈夫和子女的安康。传统文化对女性贞操的强调,使得受强奸的妇女往往会被认为是与人私通或是品行不端。对犯罪人进行强力反抗被认为是受害者自身的责任,甚至在医疗工作者中(比如香港急诊室的医生)也有36%的医生认同“妇女有责任保护自己免遭强暴”,还有更多的女医生同意“如果一个妇女尽力反抗,她就可以成功地躲避强奸”。这些观念都可能导致人们对暴力受害人的谴责态度。如果受害事件被公开,就会使其家庭蒙羞,这给受害者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因而她们可能会选择长期忍受这种伤害。

四、性暴力的干预和预防

1.中国内地:自上而下的政策干预

1995年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中国内地促进男女平等,打击对妇女的暴力工作,向前迈出了一大步。目前,中国内地已有多部法律明确禁止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及包括性暴力在内的其他暴力形式,这些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除了法律规制,一些政策文件也将禁止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反映在了妇女和儿童的方针政策中,如《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等。

这些政策法规主要依靠一个自上而下的中央机制来具体实施。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各政府部门贯彻执行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提出的政策,它和相关组织、各级政府的各成员单位通过制定详细计划来指导国家和地方两级的工作。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作为全国最大的非政府组织,主要在国家和地方两级通过其各省分支机构推动消除暴力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工作。

除了政府部门的政策干预,在中国内地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反家庭暴力服务,包括热线和咨询服务、受虐妇女庇护所、教育和竞赛活动等。如全国妇联于2005年举办了全国性的“零家庭暴力社区”活动;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也在国内开展了多项宣传、研究和服务项目;北京著名NGO组织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一直为遭受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妇女受害者提供热线服务和咨询;陕西妇女家庭研究会为受虐妇女提供了培训及其他服务;深圳市罗湖区建立了由十部委组成的家庭暴力防护中心。在许多地方社区,也出现了为受虐妇女提供支持和服务的机构或团队。但目前,中国内地还没有专门以性暴力受害人及其家庭为对象的专业性服务,NGO组织也未得到充分发展。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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