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各地方也针对出台了反家暴相关督促办法,近日上海市针对反家暴法拟定了《反家暴法主要工作部门职责分工(试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反家暴法的实施,下面由树图网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上海反家暴部门职责分工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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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反家暴部门职责分工试行办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主要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好该部法律,做好本市反家庭暴力工作,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相关主要成员单位经多次讨论,明确了各自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并在工作中加以贯彻实施。
一、公安部门
公安机关在各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受理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开具验伤通知书)。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时,应将其带离家庭,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实施者,公安机关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出具告诫书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暴法》规定,制作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等基本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制定详细可操作的告诫书适用条件和程序等。
接处警过程中,如发现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而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护令的报警后,应及时出警,依法进行调查取证、采取紧急安置措施或者给予其他处理,并将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通知人民法院等。
学习反家暴法的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重点制度,明确公安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及如何与其他部门的配合衔接,规范并培训公安部门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的具体流程,告诫制度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等。
建立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统计制度。在公安110接警平台上准确登录“家庭暴力”选项,详细登记加害人、受害人分性别、分年龄等信息,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统计数据。
二、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实施细则。
人民法院在受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学习反家暴法的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重点制度,明确人民法院应承担的责任及如何与其他部门的配合衔接,组织法官学习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适用条件和程序、规范的执行方法等。
建立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统计制度。在相关刑事、民事案件中增设“家庭暴力”统计选项,详细登记加害人、受害人分性别、分年龄等信息,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收、结案等情况纳入法院业务统计范围内,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统计数据。
三、民政部门
依托救助管理机构等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救助管理机构(临时庇护场所)在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协助配合乡镇、街道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2、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求助时,及时给予帮助。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会同社会服务工作等部门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3、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开展保护工作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4、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
5、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6、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学习反家暴法的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重点制度,明确民政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及如何与其他部门的配合衔接,规范和培训民政部门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的条件、处理流程等。
在家庭暴力庇护工作中应详细登记受害人分性别、分年龄等信息,并将家庭暴力庇护情况纳入民政业务统计范围,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统计数据。
各级民政部门应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承接涉及反家庭暴力内容的项目。
四、卫生计生部门
与公安机关共同协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指导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伤者可能遭受家庭暴力,应当详细做好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和伤情鉴定等工作。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习反家暴法的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重点制度,明确卫生计生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及如何与其他部门的配合衔接,规范和培训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家庭暴力情况的处理流程等。
医疗机构应定期将医疗过程中发现的家庭暴力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统计数据。
五、司法行政部门
把反家庭暴力法纳入本市普法的重要内容,以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形式,面向广大家庭成员,大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引导家庭成员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减少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
法律援助机构应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指派熟悉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律师办理案件。援助形式可包括: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应指导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好涉及家庭暴力的家庭纠纷案件调解工作,及时消除矛盾萌芽,降低家庭暴力的发生。
学习反家暴法的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重点制度,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及如何与其他部门的配合衔接,规范司法行政部门家暴法律援助处理流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培训,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做好家庭纠纷调解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在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内容中增设“家庭暴力”统计选项,详细登记受害人分性别、分年龄等信息,并定期汇总向同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统计数据。
六、教育部门
本市各高等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要对学生和家长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引导家长采取文明、科学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以暴力方式管教孩子。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文明素质培养,增强学生面对家庭暴力时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要在教职员工中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增强依法履行及时报告义务的意识和能力。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发展统计工作。根据《反家暴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妇女儿童状况综合报表制度》,汇总全市家庭暴力分性别、分年龄等统计数据,充分发挥统计部门在全市反家庭暴力的统计监测作用和分析优势。
各区县、委办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把创建文明家庭、弘扬家庭美德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社区宣传栏等大力宣传法规的相关内容和实践案例,弘扬社会正能量,形成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和法治建设的社会环境。
(一)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通过开展寻找“最美家庭”、“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大力开展家庭美德教育,宣传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在寻找最美家庭过程中,将反对家庭暴力的内容纳入其中,作为最美家庭的重要体现。
(二)及时给予家庭暴力受害人帮助,并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并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害人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组织各级妇联开展业务培训,明确妇联组织应承担的责任及如何与其他部门的配合衔接,建立分性别、分年龄等统计制度,在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人群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纠纷调解等服务时,对涉及的家庭暴力案件,应详细登记受害人的信息,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报。
(责任编辑:六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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