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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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拐卖妇女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买、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拐骗、绑架、收买、贩买、接送或者中转妇女情节之一的就构成犯罪。被告人孙先珍、丁麻刀、李平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对辩护人认为对普玛瑞的贩卖属于未遂的观点,因为法律规定该犯罪是以行为作为既遂为标准,不是以是否已经出卖为标准,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x珍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丁x刀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x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