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卖儿童无人认领无奈送回买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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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29名被拐卖儿童无人认领 寄养在买主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未来到这个世界之前,来自云贵川地区的29名婴儿的命运便早已注定。
“没办法,这或许是目前能给孩子们找到的最好归宿。”聊城市刑警支队长殷广国长叹一声。
日前,由公安部挂牌督办、聊城警方侦破的两起重大贩婴团伙案相继审理完毕。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无期至一年半不等刑期。然而,被解救出来的29名婴儿,却因为无法找到亲生父母,仍旧只能继续寄养在买主家里,等待未知的命运。
有家难回的不只他们:2009年10月29日,公安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首批60名已被解救的未查清身源被拐儿童信息。截至今年6月,仅有6名孩子顺利回家。剩下的54名孩子,仍在苦寻回家之路。
本版文 刘晓蒙 记者 陈学超
图 通讯员 聊公宣 记者 陈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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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连破重大
对于聊城刑警支队长殷广国和他的属下来说,这是场不折不扣的大胜。
2009年7月底,聊城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群众举报:自2008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东昌府人卢某伙同他人多次从四川等地向山东贩卖婴儿。
这起被命名为“8·26”重大贩婴团伙案的案件,随后被公安部列为全国“打拐”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奔走四川凉山、东营、潍坊等地,聊城警方抽调精干力量组成的专案组,经过一年多的侦查,查明卢某等人结伙或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通过四川当地联系人,在云、贵、川等地收络婴儿送到聊城等地贩卖,并最终将15名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解救被贩卖婴儿14名。其中,5名犯罪嫌疑人来自云南、四川两省。
“主犯卢某日前被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这在省内同类案件中是量刑最重的一个。”专案组副组长、聊城刑警支队长殷广国说。
另外一起被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案件—“8·14”重大贩婴团伙案,规模之大同样令人震惊。该案最终解救被拐卖婴儿15名。和“8·26”案相似,这起由聊城市东昌府区刑警中队侦破的案件中,被抓获的30名犯罪嫌疑人构成同为山东、四川和云南多地。
两起案件的另外一个高度相似之处是,“29个孩子全部来自云贵川地区。”专案组民警郝杨说。
“自生自卖”
“云贵川”三个字,让专案组民警在大胜之后,找不到痛快淋漓的感觉。
殷广国说,云贵川等省份一些比较偏远落后的地区,由于经济比较落后,是人口贩卖活动的多发地。早年,这类行为多以贩卖妇女为主:将当地妇女拐卖到东部发达地区后,通过中间人贩卖给当地人做妻子。
“这些年,这些地区的人口贩卖活动发生了一些变化,由贩卖妇女改为以贩卖婴儿为主。人贩子从当地收络刚生下来的婴儿,通过火车等交通工具运送到内地,而后通过下线完成交易。”
殷广国介绍说,由于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的开展,为了规避被打击的风险,犯罪分子最近两年也很少会选择利用交通工具运送婴儿。
“很多当地妇女怀孕到八九个月的时候,自己会坐火车到潍坊、东营等地待产。等到孩子生下来之后,再通过早已经联系好的中间人,将刚刚生下来的孩子,卖给买方。”殷广国说,在这些地区“自生自卖”孩子的现象比较多见。卖主一般会将孩子以五六千元左右的价格将孩子卖给中间人,经过层层倒手,买主一般需以男孩4万,女孩2万元左右的价格买下孩子。
“对于这些父母来说,孩子和小猫小狗一样,没什么区别。生下来就卖,卖完了再生。他们把卖孩子当成了一个赚钱的途径。”殷广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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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孩子目前仍旧留在买方家里。”谈到被解救的29名婴儿的最终去向,殷广国说,尽管为了给孩子寻找亲生父母,聊城警方在四川、云南等地苦寻半个多月的时间,但仍未能让孩子顺利回到亲生父母身边。
目前,公安机关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为被拐卖的婴儿寻找亲生父母。一是通过DNA库进行数据比对。“但是,这些‘自生自卖’的父母既然打算卖掉孩子,就不会再有找回孩子的打算,数据库里自然就不会有他们的数据。”殷广国说。
另外一条通道——丢失儿童的父母在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当地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报,请求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进行协查,也因为“他们不会报案”被堵死。
“人贩子与买主卖主之间多为单线联系,双方多不会留下真实信息,这也给查找制造了困难。”殷广国无可奈何地说,遇此境况,相比解救被拐卖儿童,给他们寻找亲生父母难度更大。
因此,目前这29名孩子仍旧只能继续留在买主“父母”家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对于未干扰解救、未对孩子进行虐待的买主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专案组民警郝杨说,“同时与他们签订协议,将孩子继续留在他们家里,要求他们保证不得虐待孩子,一旦孩子找到了亲生父母,必须无条件将孩子归还。”
“没办法,这或许是目前能给孩子们找到的最好归宿。”殷广国说,这些多因不能生育而购买孩子的家庭,一般都会真心对待孩子,并且通过长时间的抚养,对孩子也产生了较深的感情。相比福利院、救助站等民政救济机构,这些家庭的环境更适合孩子的成长。
■ 律师释法
无奈之举可能
“聊城警方对买主免于处罚确实有据可依。”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媛媛说,虽然《刑法》规定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依据“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挠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金一,则对继续让被卖婴儿继续留在买主家中这一做法可能产生的后果表示忧虑。“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没犯罪。”赵金一说,这样一来很可能会给公众造成“收买孩子不会受处罚”的错觉,这种侥幸心理有可能会“鼓励了这种行为的发生”。
“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由买主代养在法律上则并无依据。”赵金一说,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对于被解救的儿童,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应依法交由民政部门收容抚养。但在现实中,这一条款面临诸多限制。因为收容能力及条件限制,目前我国大多数相关民政机构,多以收容残障、流浪、弃儿为主。对于上述婴儿,多数民政机构有心无力。
唯一有可能为孩子找到合法归宿的途径是,由购买转为收养。“但同时《收养法》还对收养人做出了无子女、年满三十五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能力的规定。”赵金一说。
“两起案子中,有相当一部分买主是出于续香火的目的,从人贩子手中购买了男婴。”殷广国说,这些家庭多数都已有了一个或者以上的孩子。“无子女”的收养条件,显然是无法被满足的。
难题不只摆在殷广国们面前。据媒体报道,2003年昆明“10·8”专项打拐斗争后,被卖到福建晋江的26个孩子,经历了警方的解救之后同样戏剧性地重新回到了买主“父母”家,而10个孩子回到昆明后无人认领,最终成了福利院里的新孤儿。
面对这一难题,作为打拐行动的主要职责部门,公安部近日下发的一份方案指出,“对于暂未找到亲生父母的来历不明儿童,可责令买主继续抚养,并告知不得虐待、转卖,待找到其亲生父母后无条件解救。”
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副理事长张群则对孩子的成长流露出一丝忧虑:“这样一来,周围很多人都会知道孩子的身世。在成长过程中,难免受到周围孩子的歧视,比如给孩子起一些‘野孩子’之类歧视性的外号。这对孩子性格的塑造相当不利,很容易就会自卑、自闭。”
“但是,拐卖婴儿这种犯罪行为又必须得严厉打击。”“8·26”专案组民警郝杨说,即使这种解救看起来并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孩子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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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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