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呈送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报告表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统筹考虑就业形势、性别平等、社会保障等因素,兼顾干部与工人、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各种情况,充分论证、审慎研究女性退休年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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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为女性退休年龄问题把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与此同时,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女职工退休问题”再一次成为与会代表、委员探讨的热点话题。相关研究表明:女性到了五十至五十五岁,从生理上和心理上都进入了“第二春”,正是学识丰厚、经验丰富的时期,然而,在不少企业,这一年龄段的女干部、女专业技术人员却不得不面临“被退休”的尴尬境遇。
那么,哪些女性正遭遇“被退休”?其中的根本原因何在?在对待女性退休年龄上,“柔性退休”是否具有可行性?记者特地邀请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唐国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叶静漪以及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院研究员王恩多做客“会客厅”,为“女性退休问题”会诊把脉。
女性退休问题“两会”上受关注
记者:最近我接到一位50岁女职工的咨询电话,她说自己是单位的财务,照理该算专业技术人员,但是单位却要求她按工人编制今年退休,她觉得特难受自己还是中年、经验丰富,难道就要告别心爱的岗位回家养老?这种情况普遍吗?
唐国才:现实生活中,确实有类似情况,50岁的女职工被单位要求退休回家,一身学识、满腹才华无处施展;而有些效益不好的企业女职工却希望早点退休拿养老金。这几年,女职工退休问题一直是上海乃至全国两会讨论的焦点,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赞成当前的退休制度,一种就是建议改革完善退休制度。
叶静漪:女职工“被退休”是个谈论已久的话题,我也曾接受过不少相关采访,在“被退休”女职工中,相当一部分是企业中从事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女职工。有些企业模糊了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和非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界限,将一批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提前至50岁。甚至于某些企业在女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接近50周岁时有意将其调整到工人岗位,从而达到使其50岁退休的目的。退休本来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但是在就业压力、单位编制等各种外界因素影响下,退休变成了女职工不得不提前履行的一种义务。
王恩多:从当选上海市人大代表起,我就多次在上海市“两会”以及全国“两会”上提出了关于“女性退休”问题的提案。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女职工退休问题仍然是代表和委员讨论的热点之一。
退休年龄设定应减少人力资源浪费
记者:从20多岁大学毕业到50岁退休,女性服务社会、贡献智慧的时间只有短短20多年,这是否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女性提前退休还将对社会、女职工本人产生哪些影响?
唐国才:去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上海女性平均预期寿命已达84.1岁,居全国首位,与发达国家站在同一水平。也就是说,女性与男性同样有能力参与社会服务中去。我们可以算一算,一名女硕士毕业时就是25岁左右(如果读到博士可能要28岁左右),工作到50岁时,很多女职工正处于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黄金时期,如果这时候就退休的话,当然是一种对社会财富、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叶静漪:解放初期将女职工退休年龄定在50岁至55岁,更多地是出于保护女职工的角度,因为当时的家庭负担重、孩子多,而且当时重体力劳动较多,对女职工健康有一定影响。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重体力劳动逐步减少,对女性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是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已经从法律上作了严格的限制;同时,计划生育的普及使女性逐步从繁重的家庭劳动中解脱出来,50岁到55岁这个年龄段,孩子已经长大,生活负担大大减轻,知识和能力上升到一定高度,这时候让她们退休,已从原先保护女职工转变为了一种伤害。
王恩多:的确,相关调查显示:从参加工作到退休这段时间,女科研人员的学术成长期呈“M”形,也就是说,她的学术高峰期有两个,一个是在生育之前,一个就是在孩子长大成人后,因此,55岁正是科研人员的另一个学术高峰期,目前,不少女性副研究员在这个年龄不得不面临退休,无论对于学术界还是对其本人都很可惜。
法规界定不明,退休年龄易起争议
记者:据我了解,曾有一位在某企业担任审计的女职工因退休年龄与单位发生争议,历经仲裁、法院判决一系列漫长的维权道路,她终于为自己争取到合法权益,据说这是为数不多的胜诉案例。当女职工遭遇“被退休”,是否很难维护自身权益?
现实生活中,当女职工因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很多人只能选择妥协,因为走司法程序成本高昂。好象就是在上海,某电视台的一名女财务管理人员与单位打了几年退休官司,尽管一审胜诉,但在二审中,单位根据一项内部解释,按照其档案身份确定退休年龄,最终女职工还是输了这场官司。
而且,女职工在申请仲裁和诉讼期间,单位不再发工资,而不办理退休手续就无法领取退休金,在至少半年以上的仲裁和诉讼期间,她们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在胜算率极小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女职工最终都无奈地放弃了自己的权益。
唐国才:归根结底,女职工与单位发生的退休年龄争议是制度的不合理造成的。根据当前的一些规定,女职工是否算管理技术人员、岗位是否需要50岁以上女职工等等,大多数都由单位说了算,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发生争议,而且女职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建议退休年龄标准多些“弹性”
记者:我们在调查中也发现,对于部分企业效益不好的女职工来说,月收入仅1000多元的她们则希望早点拿到退休金。那么,在对待女职工退休年龄上,哪种解决办法最为“给力”?
唐国才:怎样让女职工走出“被退休”的怪圈?我想,出发点应该首先定位在“充分尊重女性就业权”上,随着上海进入老龄化社会,退休年龄势必将被逐步延迟。
在我看来,退休年龄大可不必“一刀切”,应在明确男女平等就业的同时,逐步改革和完善退休制度和养老金制度。当前,弹性退休政策已成为许多欧美发达国家应付人口老龄化挑战、实施劳动力市场结构调整的重要政策主张,我们也可以参照国外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实际,将退休选择权交给劳动者,在根据岗位性质明确退休年龄最高标准的基础上,实行“弹性退休”,比如工龄满30年,就可以申请退休领取养老金,让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退还是不退”。
叶静漪:依我之见,在社会发展多元化的今天,在对待女职工退休这一问题上也可采取多元方式。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科学论证,将退休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结合,在确定基本退休年龄的基础上,赋予女职工一个更为宽泛的选择空间,比如,允许女职工在50岁到60岁之间,综合个人和岗位的需要,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确定自己的退休时间。
王恩多:对待女职工退休,不能“一视同仁”,比如从事体力劳动的环卫职工等,虽然只有50岁,可能在体力上已经难以胜任工作,她们中的很多人其实都想退休;而从事脑力劳动的研究人员却处于知识回馈期,她们更希望多出些成果。为此,政府部门不妨设一个弹性规定,让女性可以根据自身的身心状态、从事的行业,决定退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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