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怀孕生产期间,是无法从事繁重的工作的,法律对女职工也有专门的保护规定,各地都出台了延长产假的政策,而很多妈妈都是母乳喂养,需要女职工付出很多,休完产假后也享有一个小时的哺乳假,那么,产假后提前下班有法律规定吗?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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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后提前下班有法律规定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哺乳期是一个时间范围。只要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的可以每天有一个小时的哺乳假,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孩子出生满一周岁都是在哺乳期内;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哺乳假是除国家规定的产假以外的延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哺乳假的时间长短规定由各地视情况而定。
也就是说哺乳假一般是从孩子出生的那天起算的,到孩子周岁为止。
法律规定的哺乳期是12个月,每天哺乳时间为两次,每次除去来回路上的时间为半小时,来回路上的时间也算工作时间,不扣除工资。也可以两次哺乳时间合并在一起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条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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